近年来,部分机构或个人利用消费者缺乏征信知识和法律常识的弱点,混淆征信异议、信用修复概念,以所谓“征信洗白”“征信修复”形成了一条集征信修复培训、加盟代理、个人信息售卖于一体的灰色产业链。央行有关人士提醒大家,无论是征信机构还是商业银行,都无权随意更改、删除信用报告中正确展示的信用信息;征信领域不存在“征信修复”这一说法;凡是进行征信信息“逾期铲单”“洗白修复”的,都是诈骗。
套路一
先收钱,承诺能“洗白”征信,事情败露后拉黑客户
记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发现,近年来各地发生多起有关“征信修复”的诈骗案件或合同纠纷。
2021年6月,青海省果洛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公布的一则判决文书展示了一个典型的“征信修复”骗局。2020年5月,昂某想买房,却因为征信记录不好无法获得银行贷款。他通过朋友认识了自称可以“修复征信”的张某,张某满口答应可以搞定此事,但要求昂某先后两次转账15500元给张某,作为首付款。
2020年8月6日,张某对昂某说征信修复好了,要转全部余款,并让他过几天去人民银行查询。昂某信以为真,当天就把事先承诺的余款19500元转给张某。之后昂某亲自去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查询,结果发现有关信息根本没有修复。气愤之下,昂某多次联系张某未果,才发现张某把自己拉黑了。
法院认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修复征信为名骗取他人财物35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考虑到他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罚,最后以诈骗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套路二
编瞎话骗银行,光收钱什么也不做
朱某经营一家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工作期间他发现许多客户因征信不良无法贷款,于是就萌生为客户修复征信牟利的想法。2019年5月份左右开始,他以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的名义对外承接征信修复业务,他在微信朋友圈广发信息,谎称只要客户提供个人征信报告、身份证复印件、新办理实名制电话卡等材料,在缴纳修复征信费用后,就可以在半个月至三个月不等的时间内修复征信问题,修复不成功可以退钱。
朱某到底是如何为客户“洗白”征信的呢?全是靠编瞎话。他一般会用客户提供的手机卡以客户名义给发生贷款逾期的银行客服打电话,编造客户陷入传销组织、失去人身自由、无法及时还款等逾期理由,然后再让客户用这些编造的理由去银行提交个人征信异议申述报告。有些客户缴纳费用后,朱某甚至没有做任何事情。
判决书显示,2019年6月份至11月份期间,本案10位被害人共被骗取修复征信费用126000元。朱某也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套路三
签订《征信复议服务协议》,协议内容违法,属无效合同
2019年7月,陕西西安的周女士与一家信息公司签订《征信复议服务协议》,约定该公司在周女士准备齐所有资料之日起,15日至90日内为其修复征信报告明细中可复议的逾期记录,费用总和为18000元,如本次服务无法进行,该公司要在7个工作日内全部退还所有费用。当日,周女士支付了18000元。此后过了近一年时间,周女士的逾期记录丝毫没有变化,她多次联系对方,对方既不告诉原因也不退钱。无奈之下,周女士将该公司告到法院。
法院认为,周女士与这家公司签订的《征信复议服务协议》约定:“15日至90日内为甲方修复征信报告明细中机构的可复议逾期记录”,明显属于违反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故该《征信复议服务协议》依法属于无效合同。征信中心是中国人民银行设立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直属事业单位,专门负责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的建设、运行和维护的专业运行机构,征信中心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反映的是个人的信用交易记录,是对历史的真实反映,并非其他机构能够任意操作修改的。同时,根据相关规定,周女士如对个人征信报告中记载的信用有异议的,应当通过法定途径进行投诉或复议,而非通过法定途径之外的其他方式修改征信记录。
因这份《征信复议服务协议》内容违法,属于无效合同,法院判令这家信息公司依法向周女士返还违法所得18000元。
央行提示
“征信修复”是骗术,违规修改将造成不良影响
“‘征信修复’是骗术!凡是进行征信信息‘逾期铲单’‘洗白修复’的,都是诈骗。”央行有关人士表示,不法分子以“征信修复、洗白、铲单”“异议申诉咨询、代理”为名义开办业务或发布广告,有的收取高额费用后失联,有的教唆个人用“非恶意逾期”理由无理申诉,或运用虚假材料等非法手段以图修改不良信息,通常修改失败后不退款或失联。
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征信机构对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自不良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为5年。”根据相关法规政策,个人信用报告不良记录不适用于“信用修复”,不良记录在不良行为或事件终止5年后自动删除。利用非常规手段不仅不能清除展示无误的不良信用记录,甚至会对个人造成不良影响。(来源:北京青年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