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证监会网站消息,经国务院批准,自2013年1月1日起,对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股息红利所得按持股时间长短实行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持股超过1年的,税负为5%;持股1个月至1年的,税负为10%;持股1个月以内的,税负为20%。个人投资者持股时间越长,税负越低,以鼓励长期投资,抑制短期炒作,促进我国资本市场长期健康发展。
红利税介绍:
红利所得税属于"个人所得税"范畴。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条款,个人因持有中国的债券、股票、股权而从中国境内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需按20%的比例缴纳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在2005年6月13日发布《关于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规定对个人投资者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减为按50%计入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现行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即自2005年6月13日起,现金红利暂减为按所得的50%计征10%个税。而对于所送红股,则依然按10%税率缴纳个税,以派发红股的股票票面金额为收入额计征。以资本公积金转增的股本,则不征个税。
红利税调整大事记
2005年6月,上证综指在历经5年熊市后击穿千点关口,为了提振投资者信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文,决定将投资人从上市公司分红所得应缴红利税减半征收。上证综指当年从998点大幅反弹,至2007年底升至6124点的历史最高位。
2008年以来,随着A股市场再度陷入漫漫熊市,股市投资者损失惨重,免征红利税的呼声再起。
2012年“两会”期间,多位代表委员提议免征红利税;证监会投资者保护局负责人在人民网回答网友问题时,对于网友提到的分红扣税问题,证监会正在积极协调降低公司分红相关的操作成本,提高对股东的回报。
2012年8月,中国上市公司协会表示已向监管机构和税收主管部门上报了《关于推动完善上市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建议》。
2012年10月,有关部门表示正研究个人股息红利税按持股期限实行差异化征收的政策,据了解,个人股息红利税差异化征收分为三个时段,分别为持股1个月以内、1个月到12个月、12个月以上。持股期限在一个月以内的,将执行国家法定的税率,持股期限较长的,税率将大幅度降低。
2012年11月16日,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正式出台,持股超过1年的,税负为5%;持股1个月至1年的,税负为10%;持股1个月以内的,税负为20%。个人投资者持股时间越长,税负越低,以鼓励长期投资,抑制短期炒作,促进我国资本市场长期健康发展。
2013年1月1日,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将正式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