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前景展望
站在新的起点,面对复杂的环境,未来十年的电力体制改革必将继续按照国务院5号文件确立的电力市场化改革方向,以政企分开、有法可依、主体规范为基础,以交易公平、价格合理为尺度,以市场竞争机制确立为目标,以电力工业持续健康发展为评判。
随着改革的深化,中国的电力市场将逐步呈现出如下特征:
电网企业是电力市场发电方、购电方及所有电能利益相关者的输送物理平台,是在政府设定盈利模式下的电能输送主体。发电侧和用电侧存在众多卖方和买方,实行双向交易,供需双方均有价格响应能力,独立于电网的透明且运作有效的电力交易平台。严格监管下的电力调度机构。任何电源只要满足并网技术标准就能够平等接入电网。发电、输配电、用电及其他电的利益相关者之间都能双向互动,实时交流信息。
展望未来,电力体制改革的路线图预计将沿着以下四条主线有序展开:
第一,电力市场交易模式将由“竞价上网”向“厂网分开、用户选择、直接交易”模式转化。
国发5号文件选择的“竞价上网”模式,由于要求的配套条件(电力供大于求、发达的电网等基础设施、法规健全等)不具备,在现阶段不具可行性,目前已被各国所抛弃。电力交易模式的转换是电力体制改革的核心(电价改革内含于电力交易模式的设计之中),没有可操作的电力交易模式的设计,其他方面的改革就都失去了根据和归宿。
纵观电力市场化改革先行国家,“竞价上网”模式被抛弃后,电力引入市场竞争主要采取“厂网分开、用户选择、直接交易”模式。其特点是:电力交易由供需双方签订经济合同来实现。其中,发电是卖方,用户是买方,电网是电能输送者,调度交易机构是电力安全的保障者和电力交易的执行者,监管机构是规则制定者及安全责任和各类合同执行的监督者。
这样的体制,可以带来如下进步:
(1)发电侧引入竞争机制带来的好处可以传导给最终消费者,电力用户多样化的电力需求也可通过市场得到满足,供需矛盾均能通过市场得到调节,价格可以很好疏导出去,不至于累积价格矛盾,利于资源优化配置和节能减排;
(2)可以使长期投资得到保证,生产者、消费者都有稳定的预期,不太可能导致投资的巨大波动,从而有利于电力的长期稳定供应;
(3)可以使各方的责、权、利清晰,有利于实现依法管理。
第二,电网体制改革将由“统购统销”模式向“网售分开”模式转变。
改革措施和步骤大致如下:
1.逐步开放用户市场,完善配套政策。(1)改革初期,重点选择高新技术产业和能效水平全国领先、具有竞争优势的大用户直接与发电方洽谈电量与电价。随着改革的进展,出台能耗调节政策,实施产业差别化电价,逐步放开其他用户进入,最终过渡到完全用户选择模式。(2)逐步放开大用户交易的电量和价格。改革初期,可将大用户上年用电量作为基数电量,基数电量的购电价格仍执行原电价,超出基数电量部分由发电企业和大用户协商确定。随着改革的推进,改革政府计划分配电量办法,逐步取消基数电量,最终过渡到大用户全部电量电价均由买卖双方协商确定。
2.实行交易机构独立、调度机构中立。以此,剥离电网企业占有的行政公权力,实现电力调度、交易的公开、公平、公正,为逐步放开大用户减少技术壁垒。
第三,电价形成机制将最终实现“管住中间、放开两头”,即自然垄断的电网环节价格由政府制定,发电和售电环节的价格由市场竞争决定。
电价改革的要点是:
(1)实施输配电价改革,以成本核算为基础、宏观调控为基准,按照不同区域和不同电压等级由政府核定独立的输配电价;
(2)放松对上网电价和销售电价的计划管理,上网电价实行国家基准价基础上的市场竞价。基准上网电价由中央政府负责核准,最终上网电价在政府基准价的基础上,由买方和卖方通过双边协商或多边竞价形成。大用户的购电价格由上网电价加过网费构成。最终售电价格实行国家指导价,允许省级政府在国家指导价基础上适度调整;
(3)推行居民阶梯电价,通过采取提取社会普遍服务基金等方式,逐步放开居民电价,变“暗补”为“明补”,消除销售电价中的交叉补贴;
(4)部分工商业用户实行直接交易后,原承担的交叉补贴费用可作为“搁浅成本”,通过财政专项补贴或输配电价附加的方式消化处理;
(5)对高耗能产业参与直接交易,为体现节能减排政策导向,采取“协商电价+差别电价”进行结算,其中差别电价部分按现行政策处理;
(6)取消重点合同煤计划,实行电煤价格并轨,为理顺煤电关系、推进煤炭市场化以及建立电煤长期合同奠定制度基础。
第四,政府电力管理体制改革将以转变政府职能为重点,实行依法监管。
按照责权一致的原则,进一步理顺电力行业管理和市场监管职能,逐步实现一类职能由一个部门主要负责。
要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改革政府项目审批核准办法,代之以市场准入;取消由政府实行电量分配的计划管理方式,代之以供需合同;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尤其是加强政府的规划协调职能。
此外,还要进一步推进政企分开,厘清政企关系,把应由政府履行的职责从企业彻底分离出来,真正实现“企业做企业的事情,政府做政府的事情”。
作者为国家电监会研究室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