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5月8日,太平人寿客户白青生向权威保险网站——世纪保网投诉太平人寿:称业务员用欺骗手段误导,说买保险送原始股,但交了所谓的原始股费用后,发现竟然是一份要多年缴费的太平人寿保险单。
世纪保网发布调查文章后,引起100多家媒体关注。但据白青生反应,在此期间,太平人寿始终没有与他进行接触交流,直至六月中旬,才接到太平人寿电话告知,称投诉与事实不符,是虚假投诉。为此,失望的白青生愤而向徐州泉山区人民法院递交诉状,正式起诉太平人寿保险公司。
诉状请求法院依法判令撤销原、被告(太平人寿)签订的太平福寿连连两全保险合同及太平财富定投两全保险合同,被告返还原告交纳的保险费39092元,赔偿损失39092元;同时要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蹊跷的是,在太平人寿“认定”白青生的投诉为虚假投诉之前,世纪保网曾专门与太平人寿总部陈朝晖先生联系,希望将白青生提供的录音材料供供太平人寿调查参考,但遭拒。因此很难判断不投诉人白青生接到的客服电话,是太平人寿公司行为,还是个别员工的个人行为?因为太平人寿也没有向投诉人索要该录音资料。在缺乏该证据的情况下,一个负责任的公司,不会轻易做出“虚假投诉”的结论。
白青生的律师武伟认为:太平人寿处理此事的态度比较恶劣。本案中,太平人寿业务员确实存在虚假宣传的情况。业务员作为太平人寿代理人,她的行为实际上就代表着是公司的行为,而且这种行为已经侵犯到了消费者的利益,作为消费者来讲,要求全额退保,是没有任何问题的。
2011年6月22日,世纪保网发邮太平人寿总部工作人员陈朝晖先生询问:贵公司徐州中支公司相关人员已经电话与白青生联系,明确指出,白青生的投诉与客观情况不吻合,是“虚假”投诉。请问该结论是贵公司调查的最终结论,还是个别工作人员的个人行为?截止本文发稿,太平人寿没有任何回复。
太平人寿在保险业内一直有着良好的声誉,根据其官网发布的信息,2011年6月7日,在北京举办的首届“中国保险业品牌竞争力高峰会”上,太平人寿摘得“保险业最佳服务企业奖”、“保险业民族品牌奖”两个奖项。相信作为最佳服务企业奖和民族品牌奖的获得者,太平人寿一定会负责任地处理白青生一案。
事情希望如世纪保网所推测的那样:所谓的误导是个别人的个人行为。同样,关于太平人寿客服告诉白青生是虚假投诉的行为,应也该是个别工作人员的个人行为和个别现象。
案情回放
白先生告诉世纪保网:2010年1月份,太平人寿代理人鲁敏向我及家人介绍一份十年期保单,十年内每年交17046元,到期可获得本金及分红26万到27万之间,她又说如果买了这份保险就可买到太平人寿保险公司5000份每份价值1元的原始股,鲁敏一再声明这是事实,加上鲁敏与我爱人是比较好的朋友,我们就买了。
一年后,太平人寿再次催交5000元时,这让白先生产生了疑问,于是找朋友看了这份保单及“原始股”,可朋友告诉白先生,这两份都是保单,年缴17046元的保单不是十年期的而是83年期,要想拿到本金及银行利息要25年以上,而5000元(购买)的不是原始股票,是一份20年期保单。更让白先生感到蹊跷的是,他和爱人从来没有在相关材料上签字,怎么会出现第二份保单?!
业务员:公司是这么培训的
疑惑不解的白先生爱人找到鲁敏,要求她解释此事。从白先生提供的录音中可以清晰地听到,当白先生爱人说到:“当时你跟我讲是(可以购买)原始股,但为什么现在(购买的)又不是(太平人寿的)原始股了呢?你当时知不知道是(可以购买)原始股?”,太平人寿代理人鲁敏很坚决的表示:“我们培训的时候就是按(可以购买太平人寿的)原始股培训的。”
在录音中,鲁敏强调:“(在你们找了公司反映此事后),我也说公司了,当时去(公司)培训的时候,(我们这里)总共也就我们几个人去培训,培训的时候,我们晚上(还)研讨,这个(买保险送)原始股怎么去做。”
当白先生爱人问到:“以我们两人的关系,我也信任你,怎么搞到最后变成现在这种情况呢?(指购买的原始股变成了太平人寿的保险)”鲁敏高声强调:“我(到)现在也没有欺骗你的性质,我就是跟你说一句话,到现在、到今天为止,咱们沟通咱们说话,我一点点都没有欺骗你。”
太平人寿:业务员挑拨惹事
世纪保网随即联系太平人寿,就白先生的投诉进行沟通。发现,太平人寿提供的情况,与投诉人反应的情况迥然不同,双方出入极大。
太平人寿告诉世纪保网,为保证客户的权利,我们都有回访和录音。其实投诉人买(保险)的时候(对我们的产品和服务)都很满意,而且投诉人与业务员关系非常好。后来由于业务员被公司下了工号(解除代理关系),心里不高兴,就挑拨客户说这个保险(产品)不好,要投诉人退保。同时她(业务员)还威胁公司员工,只要恢复她的工号,她就搞定(投诉人)!所以我们(太平人寿)也挺被动,还在跟客户联系。太平人寿强调,我们会尽力维护客户的权利。
世纪保网询问该业务员下工号的原因时,工作人员表示不是很清晰。当世纪保网问到下工号的时间,是在投诉发生之前还是之后时,工作人员肯定地表示,下工号的时间,是在投诉发生之前,而且不是因为投诉人的投诉而下的工号。太平人寿强调,客户(投诉人)决定采用我们保险(产品)的时候,都是很愉快的接受我们的产品。同时在我们的回访里头,也没有“股票”这个字眼。
当世纪保网表示,投诉人给我们提供了两段与业务员交涉时候的录音时,工作人员表示,因为投诉人与业务员的关系很好,所以从法律角度来说,(它的证据效力)是有一点瑕疵的。太平人寿同时否定了关于业务员描述的“买保险送原始股”是公司培训的事情,并强调了公司对客户都会回访,都有录音,如果有问题,当时就会体现。“我们也会拒保,因为这有损客户的利益”。工作人员如此说道。(来源:世纪保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