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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新标准公布:每日赔偿额为182.35元

2013-05-17 18:24:42  来源:法制日报   作者:佚名   阅读: 张家界日报社微信

       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赔偿工作办公室今天下发《关于2012年度全国职工日平均工资标准的通知》。根据通知要求2013年检察机关在办理刑事赔偿案件时,每日赔偿金额执行182.35元的新标准,比2012年增加了19.7元。

      据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2013年5月17日,国家统计局公布了2012年全国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46769元,其中在岗职工平均工资47593元。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和统计数据,从有利于保护赔偿请求人合法权益出发,2013年检察机关办理刑事赔偿案件,每日赔偿金额按照2012年全国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日平均工资标准182.35元计算。

      通知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处、控告申诉检察处,军事检察院刑事检察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处遵照新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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