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立市场导向、企业主导、政府支持的境外农业投资与合作机制。加强和完善政策支持体系。采取财政、税收、金融等支持措施,鼓励国内各类有条件的企业参与境外农业投资与合作;
二、加强金融支持。对境外农业投资建设,特别是企业自建或并购码头、仓储、加工等物流设施,在贷款利率、期限、额度上给予重点倾斜;提高境外农业投资建设贷款贴息率,延长贴息年限,鼓励和支持商业投资公司对境外农产品基地建设企业提供担保,帮助涉外农业企业解决融资困难;
三、建立保险体系。充分发挥政策性保险的主导作用,有效调动商业保险的积极性,研究建立符合中国国情的境外农业投资合作保险制度;
四、完善税收优惠政策。避免双重征税,境外农业投资企业在还没有签订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国家和地区已缴纳所得税的,在国内应对其已缴纳税额予以扣除。要积极探索和研究符合WTO规则的其他税收优惠政策;
五、培育境外农业投资主体。一方面支持企业做大做强,特别要支持其健全完善全球粮油生产、购销、物流、加工全产业链;另一方面,积极组建境外农业投资行业协会和海外农业企业协会,加强行业协会在行业自律、价格协调、应对贸易纠纷等方面的作用,为企业实施境外农业投资保驾护航;
六、制定促进境外农业投资与合作的配套政策措施。制定国际农业合作支持政策目录,对参与农业合作开发投资的企业,在粮食进口配额、进口经营权、金融服务等方面,优先给予配套支持。对战略性的、投资回收期较长的境外农业投资项目,在国有企业考核政策上必须给予区别对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