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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召开《张家界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行政决策听证会的公告

2011-11-03 18:45:32  来源:张家界市党政门户网  作者:  阅读: 张家界日报社微信
附件二
 
张家界市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资金
列 支 标 准
 
一、房屋征收补偿资金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征收房屋的补偿费用;
(二)对被征收人的奖励;
(三)征收工作经费(含房屋测绘费、征收实施单位费用);
(四)征收房屋的评估、拆除及清运费用,产权调换房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及水电上户办理费用;
(五)行政复议、诉讼及征收补偿监管等费用。
二、房屋征收补偿资金列支标准如下:
(一)征收房屋的补偿费用,对被征收人的奖励,产权调换房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及水电上户办理费用标准按相关文件执行;
(二)征收工作经费标准。征收工作经费按征收补偿金总额分段计算:5千万元以下(含5千万元)的按4%、5千万元—1亿元的按3%、1亿元—5亿元的按2.5%、5亿元—10亿元的按2%、10亿元以上的按1.5%。合法房屋按2000元/平方米、违法建筑按1000元/平方米作为基价计算。
(三)征收实施单位工作经费包含在征收工作经费中,其标准不低于征收工作经费的12%。
(四)房屋测绘费标准:住宅用房1.2元/平方米,商业用房2.4元/平方米,综合用房2.8元/平方米。
(五)征收房屋的评估费标准不得高于合法房屋面积评估价值的1%,违法违章房屋免费评估。
(六)拆除及清运费标准为18元/平方米(含管理人员工作经费)。
(七)征收部门用于行政复议、诉讼及征收补偿监管等费用标准为补偿费用总额的1%(市、区征收部门各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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