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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管存量!严控增量!湖南出台全国首部规范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地方性法规

2022-11-25 09:22:21  来源:湘伴  作者:文|陈奕樊 杨佳俊 梁斌勋  阅读: 张家界日报社微信

    湘伴导读


    今天(11月23日)下午,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湘伴君了解到,这是全国首部专门规范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将为防范和化解居民自建房安全风险提供有效法治保障。

    《规定》出台的具体过程如何?有哪些内容值得关注?且往下看。

    过 程

    多年来,随着城镇化快速发展,各地城乡结合部、城中村、安置区、学校和医院周边、产业园区、旅游景区等重点区域建设了大量居民自建房,为便于出租或经营,违规建设、改扩建现象比较普遍,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据新华社报道,2020年以来全国各地发生多起自建房重特大倒塌事故,造成了大量人员伤亡。
    每一起倒塌事故,都是一次惨痛的教训。自建房倒塌事故频发,主要原因就是长期以来自建房违法违规扩改建、住改商现象比较普遍,监管严重缺失,自建房质量差、集中老化,监管体制机制不顺。因此,亟需出台一部法律来填补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立法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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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沙望城“4·29”居民自建房倒塌事故发生后,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全面开展全省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和“百日攻坚”行动,以“零容忍”的态度向违建违改亮剑,全面清除违法违规自建房带来的安全隐患。
    省人大常委会扛牢地方人大在保障安全发展中的责任,决定釆取“小快灵”立法方式,围绕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问题进行立法。希望通过建立健全居民自建房建设和使用安全管理、房屋安全鉴定等制度,厘清部门监管职责,共享管理信息,进一步强化居民自建房安全排查、安全鉴定和危房处置,为加强全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监管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省人大常委会和省人民政府联合成立了立法专班,省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省司法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部门的同志为立法专班法规起草小组成员,全面开展起草工作。
    为了确保立法的科学性,法规起草组多次向省直相关部门、各市州住建、城管等部门征求意见,立法专班有关人员专程赶赴衡阳市、长沙市进行调研座谈,征求当地人大、政府及有关部门、人大代表对草案的修改意见和建议。起草后,草案下发各市州人大常委会征求市、县两级人大常委会和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部分乡镇人民政府的修改意见,还征求了部分省人大代表的修改意见。
    11月23日下午,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规定》,填补全国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立法空白”。


    关 注

    作为全国首部专门规范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定》在全国率先明确了居民自建房的定义——居民自建房,是指城乡居民自行组织建设的私有住房(包括附属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规定》紧盯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难点问题,从法律制度上进行顶层设计,按照全生命周期管理的规律,设置了居民自建房平台监管、房屋安全责任、房屋竣工验收、安全鉴定、安全排查、危房处置、公民参与等一系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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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湘伴君梳理了一下,发现以下几点尤其值得关注。

    其一,严管居民自建房存量。《规定》明确原依法批准超过3层的,改(扩)建、重建后层数不得超过原依法批准层数。

    每户居民自建房的经营业态一般不得超过3种。根据用作经营居民自建房的结构安全性、经营安全性、房屋建设合法合规性以及消防安全性的要求严格控制人数,具体人数标准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另行制定。在本规定公布之日前已经用作经营的居民自建房不符合本项规定的,应当在2025年6月30日前调整至符合规定。

    其二,严控居民自建房增量。《规定》明确城市、县城现状建设用地范围内不得新建自建房。明确新建居民自建房一般不得超过3层。

    其三,压实房屋使用安全责任,明确业主的安全管理主体责任、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的法律责任。包括:不得擅自加层或者拆改房屋主体承重结构;对房屋进行日常安全检查、维护和修缮,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发现严重安全隐患的,及时向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报告,并采取暂停使用、疏散人群、设置警示标志等应急措施;保障房屋消防安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
    用作经营的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责任人除了要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外,还必须取得与经营业态要求相适应的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或者根据经营业态要求改(扩)建、重建后的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必须符合经营场所应当具备的消防安全标准。
    其四,明晰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的管理责任。自建房安全监督管理的责任主体在哪?《规定》明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落实属地责任,负责本辖区内居民自建房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对居民自建房的安全进行日常监管。此举将农村的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的职责压实到基层,全面授权全省乡镇人民政府实施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行政处罚权。破解了基层政府想管又无权管、无能力和力量管等难题,打通基层综合执法“最后一公里”。
    同时,进一步厘清部门职责、强化协同管理,《规定》依法科学划分住建、自然资源、规划、农业农村、城管、消防救援、市场监管等政府部门的职责,压实乡镇、街道办事处属地管理责任,完善安全管理措施,在法制统一的前提下,充分展示了湖南特色,提高了立法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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