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2020年度消费维权十大典型案例的通报 各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县消委,市局机关各科室、事业单位,市消委各理事单位,各新闻单位: 2020年,全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消委各常务理事单位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心全意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切实履行部门法定职责,依法查办了一批侵害消费者权益的典型违法案件。为充分发挥案件的警示震慑作用,着力构建社会各界共同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良好格局,稳步提升公众的消费维权意识,经广泛征集评选,现将全市2020年度十大消费维权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案例一:××网络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案情简介:2019年8月至2020年4月期间,当事人在其机房使用插播设备切入到其他省级频道,覆盖这些频道原有的内容,插播自己制定的产品广告,使消费者误认为该广告内容是省级电视频道的广告,从而提升广告产品的影响力,欺骗、误导消费者购买其产品。且其广告内容对医疗器械类产品使用了表示功效或安全性的断言和保证、说明治愈率和有效率的用语,对保健品涉及了疾病治疗功能,并使用了医疗用语和易使宣传中的产品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混淆了购买者对产品的判断和认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及第三款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200000元。 案例二:张家界市××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虚假宣传案 承办单位:永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案情简介:2020年9月24日,永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举报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张家界市××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对员工做过统一讲解培训,部分员工在讲解过程中宣称:朱砂可以改变佩戴者的精神状态,对小孩有镇精安神的作用;在本命年佩戴朱砂雕刻的本命佛可以改变不好的运势等宣传,并引用互联网上未经证实的朱砂功效说明,诱导游客购买朱砂制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当竞争法》第二十条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60000元。 案例三:张家界××酒店用品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案 承办单位:张家界市武陵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案情简介:自2019年8月份起,当事人在××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酒店大厅、电梯等地方对某品牌产品及其相关产品进行广告宣传,宣传内容为“航天专用材料,促进深度睡眠;源自NASA的高科技材料;帖合身体曲线,护颈保健;有效增加深度睡眠1小时;柔软舒适,让人入睡快;抗菌防螨,安全环保”等,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的虚假广告,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12540元。 案例四:文××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的行为案 承办单位:张家界市武陵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案情简介:2020年8月21日,张家界市武陵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的土特产店使用的电子计价秤用标准砝码250g进行计量检查时,有三位在店购买过土特产的客人要求进行复称。上述三位客人在店分别购买了干枞菌500g、干香菇250g、干香菇500g,经执法人员现场复称,实际重量分别为425g、215g、470g。当事人使用的电子计价秤从网上够买,是一种可通过记忆按键实现缺斤少两的秤,通过使用这种可通过按键操作实现缺斤少两的电子计价秤,达到欺骗消费者的效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没收涉案电子计价秤1台;处罚没款2193元。 案例五:张家界市永定区××饰品店有奖销售案 承办单位:永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案情简介:2020年4月1日,张家界市永定区××饰品店为招揽生意,吸引消费者购买店内商品,通过发放含有刮奖涂层的礼品券,进行“有奖销售”活动,欺骗消费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35000元。 案例六:张家界××超市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案例七:桑植县××米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承办单位:桑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案情简介:根据××米业有限公司举报,2020年2月21日,桑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桑植县××米行进行监督检查, 发现当事人销售的“巴陵郡香米”系侵犯中粮米业(岳阳)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没收侵权的商品;处罚款243870元。 案例八:慈利××中医外科诊所使用过期、失效的第二类医疗器械行为案 承办单位:慈利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案情简介:2020年6月16日,慈利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检查时发现,慈利××中医外科诊所的化验室有使用中的第二类医疗器械一次性使用采血针15支,均已过期、失效。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三项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没收过期、失效的产品;处罚款30000元。 案例九:金××、邹××等人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医疗器材案 承办单位:慈利县公安局 案情简介:新冠疫情期间,慈利县公安局观音桥派出所根据慈利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反映的线索,侦查发现,自2020年1月26日以来,为牟取利润,慈利县人邹××、安××先后从湖北省仙桃市金××、许××等人手中以每只1.6或0.8元不等的价格购买不符合标准口罩47万余只,然后以每只3元不等的价格销给卓××、胡××、覃××等人经营的药房。至2020年底,观音桥派出所共查处该案涉案人员30余人,收缴不符合标准口罩30余万只,对金××、安××、邹××、许××、曾××、昌××、黄××、莫××等主要犯罪嫌疑人移送起诉。 案例十:吴××未经定点违法从事生猪屠宰活动案 承办单位:张家界市永定区农业农村局 案情简介:2019年10月至12月,当事人以营利为目的,在没有依法办理相关手续的情况下,在张家界市永定区尹家溪官坪居委会某居民家中私设屠宰场,屠宰生猪229头并对外销售。张家界市永定区农业农村局依法向公安部门进行移送。2020年8月11日,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对吴××作出刑事判决:判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张家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张家界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2021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