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第29个国际残疾人日,今年的主题为——更好地重建:朝着一个包容残疾人、无障碍和可持续发展的后新冠肺炎疫情世界。
Building Back Better: toward a disability-inclusive, accessible and sustainable post COVID-19 World.
我国有8500多万残疾人,相当于每16人中就有1名残疾人朋友。世界卫生组织《2011年世界残障报告》中,目前全世界有超过10亿人存在不同程度的残疾。残疾群体更容易遭遇歧视和偏见,他们面临着包括孤独、污名化、遭到歧视和忽略等在内的诸多障碍,无法获得平等的对待和参与社会的权利,经常难以享受到普通人所享有的教育、保障、就业及其他基本社会服务。
残疾包容是维护人权、可持续发展、和平与安全的必要条件,也是《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不让任何一个人掉队承诺的核心所在。致力于落实残疾人权利不仅是一个正义问题;这是对共同未来的投资。
多年来,通过国家和社会各界的不懈努力,兴建助残设施,设立残疾人救助站和残疾人救助中心,为残疾群体提供就业机会等等,最大限度的让残疾人得到重视,但在构建残疾群体的精神健康方面仍存在不足。由此看来,除了通过设立“国际残疾人日”等加强宣传力度、完善助残设施外,关心爱护残疾群体,构建接纳、包容的相处环境,重塑残疾群体的精神心理健康,已成为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体现。我国现有残疾人大约8500万,中国残疾人数量约占全国总人口6%。面对如此庞大的数据,与此截然相反的是,我们却鲜少能在街头看到他们的身影。 他们有的是先天性的残疾,有的则是后天因意外导致,可即使身体残障,他们对生活依然保持着乐观与自信的态度,对今天有期待,对未来还有憧憬。 廖智,一位热爱跳舞的女孩,在汶川地震中,活埋二十六个小时,失去双腿,失去女儿,失去婚姻,却不放弃希望! 截肢两个月后,她强忍疼痛,学会跪立,为家乡灾民筹款义演《鼓舞》,她在雅安地震时第一时间赶去现场,被誉为“最美志愿者”! 上帝允许我双腿被带走、遭遇失去、经历风浪,是要叫我如鹰展翅飞跃在自由高空; 用我痛过的创伤去涂抹许多人的伤口、治愈在无望中挣扎的人们。
劫后重生的廖智,热衷公益,走访贫困山区,关爱留守儿童,用自己的故事鼓舞追梦者勇往直前! 失去了女儿,失去了双腿,失去了婚姻……一条最黑暗的路,硬是被她走到了黎明, 如今的她身上散发着活力,眼神中充满喜乐,光彩夺目。 心智障碍者包括自闭症、唐氏综合征、智力障碍、脑瘫等朋友, 心智障碍不是病,而是一种发展障碍。“如果父母不在了,孩子怎么办”这些问题是一直折磨喜憨儿的家庭:“喜憨儿们18岁成人后去做什么?当父母离世后,50岁、60岁的喜憨儿又该交给谁照顾”? 好在现在有很多 为他们提供庇护性就业的机构, 他们能在餐厅打工,能有一门手艺。 纵使生命有残缺
依然向往自由
他们犹如“折翼天使”
生活在黑暗中
也要拼命寻找光芒
2019 年 11 月 26 日,国际残障人日之前,鉴于残障者的独立人格及个人自主仍未在法律面前获得平等承认,适应残障者及其家庭个性化需求的社会支持体系仍未建立,残障者支持性决策的核心价值仍未成为社会各界的共识追求。
上海有人公益基金会、深圳市守望心智障碍者家庭关爱协会、广东省慧灵智障人士扶助基金会、北京新起点公益基金会、北京病痛挑战公益基金会五家机构,接棒2017年联合国驻华代表机构的倡议再出发,向社会各界共同发布了CDSDF2019・北京《支持性决策北京12条倡议》。
2020年国际残障人日
让我们再次重温这份沉甸甸的倡议
《支持性决策北京12条倡议》
1.【公约基础】全社会应当承认和尊重所有残障者的人权,并促进残障者在与他人平等的基础上切实参与和融入社会。
2.【倡议总则】残障者、家长组织及其代表机构,应当充分参与涉及残障者的各项决策,并支持残障者自主行使其法律能力。
3.【平等原则】全社会应当承认和尊重残障者的平等权利,消除一切基于残障的歧视,并为残障者行使其平等法律能力提供合理便利及其他支持措施。
4.【法律地位的平等】应当确保在法律上承认、尊重残障者与其他人平等享有法律地位;并且在教育、就业、医疗、社会保障和日常生活各个方面保障残障者的平等权利。
5.【法律能力的平等】应当在法律及政策中明确公共部门及各类社会主体应当积极采取措施,保障和促进残障者在与他平等的基础上实践各项权利、及行使法律能力。
6.【自主原则】全社会应当承认和尊重残障者的自主价值,尊重残障者本人的意愿和选择,并通过个性化的支持体系辅助残障者进行自主决策。
7.【决策模式与自主】残障者始终是决策的核心。残障者的家长和相关人员,应当尊重和保护残障者的主体地位,根据残障者的意愿和选择提供个性化支持,并辅助残障者充分获取信息、表达意见和作出决定。他人所认为对于残障者最大利益的选择,不应取代残障者的意愿作为自主决策的依据。
8.【监护制度与自主】国家应当逐渐修改和完善法律政策,调整传统监护制度,以支持性决策模式取代替代性决策模式,重释民事行为能力制度,严格控制无民事行为能力的认定,在最大程度上防止残障者的自主权利受到侵害。
9.【支持体系】残障者所在社区应当积极发展社会支持体系,使残障者能够根据自身意愿建立多元、灵活、可持续的社会关系网络,从中获得各种个性化的支持,残障者家庭得到有效培训与支持。全社会应当竭力促进残障者支持体系的可持续发展,不断完善其提升和监督机制,有效杜绝相关人员对残障者的侵害。
10.【受残障影响女性】全社会应当承认和尊重残障女性平等参与决策的权利,消除一切基于残障和性别的歧视,并保障家庭中受残障影响的女性获得决策上的支持和充分发展。
11.【加强研究】全社会应当切实开展《残疾人权利公约》第12条的国内转化和研究,促使社会公众了解《公约》,尊重残障者的平等权利和自主价值。
12.【促进合作】残障者及其家长、残障自助组织(DPO)、家长组织、服务机构以及残障研究者等利益相关方应当积极协同合作,建立可持续发展的工作网络,为残障者的个性化需求提供相应支持。
❤ 社会态度,从“面对面”到“肩并肩”❤
社会态度是社会文化价值观的晴雨表,能影响人们如何选择行动和对他人做出反应。尤其在中国,残障人长期被隔离于主流社会之外,人们对残障人的刻板印象形成,受到媒体的巨大影响。
我们知道,在残障这一特定的范畴,负面的态度导致了陈腐的观念,给人贴标签和歧视,而这些定见又反过来加深负面态度。它们共同阻碍残障人享有人权并形成恶性循环。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强调,社会态度对于人们对残障人及其对社会的贡献的看法有重要的影响,因此用一整条(第八条提高认识)的篇幅规定了国家具有的制止关于残障人的陈腐观念、偏见和有害做法的义务。
关注残障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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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要在月月年年、时时处处
每一个不一样 的生命都值得尊 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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