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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人卡未离身7万元异地被取 法院判银行赔6万

2015-01-27 15:15:11  来源:信息时报  作者:魏徽徽  阅读: 张家界日报社微信

    银行卡未离身,存款却被克隆的伪卡在异地盗刷,怎么办?如何在庭审中证明存在伪卡盗刷的事实呢?近日,广州中院法官以一起典型的伪卡盗刷案为例,教大家如何取证及证明自己的“清白”。  

    案情

    台商:卡未离身被盗刷7万,银行该赔

    台湾籍商人张先生到广州市白云区法院起诉,称2013年4月24日23:32,他的手机突然收到银行的短信通知,称其在某银行广州金迪支行开办的一张银行卡在湛江ATM机上转出5万元,手续费30元。紧接着,张先生手机连续收到银行短信,称该卡在湛江连续被取现金2万元。

    张先生说,当时他人在广州,银行卡也在身上,没有进行任何转账及取现行为。当晚他立即通过电话将该卡挂失。十几分钟后,张先生携带银行卡赶到棠景街派出所报案。次日他又到某银行金迪支行处柜台查询交易明细,确定4月24日被转账和取现共计70030元,余额仅剩1万余元。

    张先生认为,显然他的银行卡被他人盗用了。银行负有保证储户资金安全的义务,而他在卡未离身的情况下被他人在异地取款,足以说明该银行设置的安全手段不足,造成其损失。张先生遂要求银行赔偿人民币70030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

    被告银行则辩称,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张先生被他人持伪卡盗用款项,也未有法定机关对相关事实的认定。张先生的借记卡及密码均由其自行保管,故不能排除张先生委托他人交易的可能性。

    判决

    银行须赔6万多,台商也担部分责任

    2013年12月4日,白云区法院一审判决被告银行赔偿张先生6万余元及利息,而张先生对保管其银行卡密码存在过失,承担部分责任。

    被告银行不服上诉,2014年8月12日,广州市中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广州中院生效裁判认为,相对储户来讲,商业银行有条件了解自助银行和 ATM机的构造和工作原理,有能力改进和加强自助银行和 ATM机的功能,确保储户的存款安全,维护储户的合法权益。

    张先生在发现借记卡内的资金短少后立刻挂失,随即报警。被告银行也确认,取款的银行卡确实不是其发出的银行卡,由于银行自助设备不能识别取款银行卡的真实性,导致卡内资金被取走,造成张先生的损失,应当向张先生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考虑到持卡人交易需凭真实的银行卡及正确的密码才能取款及转账,张先生对银行卡密码泄露负有责任,因此认定张先生亦应依法承担部分责任。

    法官说法

    如何证明存在伪卡取款?

    广州中院法官指出,在审判实务中只要储户能证明真卡并未离身,而本人不可能在银行卡盗刷的时间和地点出现,法院一般都会认定存在伪卡取款的事实。

    在该案中,张先生在发现自己的银行卡被盗刷后,立即通过电话将该卡挂失,随后向公安机关报案。故在审理时,张先生能举证证明在银行卡被盗刷时,真卡在身处广州的自己身上,不可能到湛江去取款,同时被告银行也确认取款的银行卡不是其发出的银行卡,故法院认定存在伪卡取款的事实。

    实际上,ATM机、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都是银行开发的设备和系统,银行对其具有较强的掌控能力,应该具有能够识别取款的银行卡是否为真卡的能力。如果当事人不像张先生这样及时进行维权处理,那么很有可能将无法证明存在伪卡取款的事实。

    但是,银行有能力、有条件举证,如提供ATM机视频资料、伪卡盗刷的相关记录等资料,在此情况下施加给银行一定的举证责任,有利于确保审判公平公正地进行。

    如果银行能证明是真卡取款,即使取款人不是银行卡所有人,也能证明并非银行的过错导致账户资金被窃取,依据银行和储户合同约定,也能免除或减轻银行的责任。

    密码泄露是谁的责任?

    该法官指出,对于银行卡密码泄露的问题,要么是储户的过失,要么是银行的过失,盗刷人因意外而获得密码的可能几乎为零,可不予考虑。

    如果银行方面泄露密码,比如银行的设备和系统被不法之徒入侵,导致储户密码被窃等,这种情况要储户来举证证明是不现实的,因为这些情况储户不可能掌握,但是设备和系统被人入侵过的痕迹是可以找到的,银行方面有相当大的可能性知晓。

    如果是储户方面泄露密码,如取款时无防范意识,被他人偷窥得密码;或是为防止忘记而将密码记录下来,却被他人窃得;甚至直接告诉窃贼等。此时要储户自证有过失不具有期待可能性,要银行证明储户有过失亦不现实,但银行可在一定程度上证明自身无过错。(记者 魏徽徽 通讯员 马英 余军梅 刘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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