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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被关662天无罪释放后获国家赔偿15万

2015-02-13 09:23:10  来源:南方都市报  作者:韩成良  阅读: 张家界日报社微信

       男子彭云(化名)2012年因犯合同诈骗罪,被市第三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5年。彭不服上诉,最终检察院以“事实、证据有变化”为由决定对其不起诉,彭云被释放,一共被羁押662天。随后彭云向法院申请国家赔偿,日前南都记者获悉,东莞中院调查后决定,东莞第三法院赔偿彭云15万余元。

      中院认定证据不足撤销一审

      20122月,彭云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市公安局羁押,后被执行逮捕。同年82,东莞第三检察院以彭云涉嫌合同诈骗罪向东莞第三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审理后于同年917作出一审刑事判决,判决彭云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彭云不服,向东莞中院提起上诉。东莞中院审理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2013227,东莞中院作出刑事裁定,撤销了原审法院判决,并将案件发回重审。

      在该案重审期间,东莞第三检察院最终以事实、证据有变化为由,申请撤回对彭云犯合同诈骗罪的起诉。201312月,市第三法院作出刑事裁定,准许撤回对彭云的起诉。20131219,东莞第三检察院正式作出对彭鸣不起诉的决定,20日,东莞市第三看守所对彭鸣予以释放。至此,彭云一共被羁押662天。

      向一审法院申请国赔遭拒

      回到家中,彭鸣受到了周遭邻居的异样眼光。去年年中,彭云向东莞第三法院提出了其被羁押662天的侵犯人身自由权赔偿金,要求按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均工资标准赔偿,但未提出精神赔偿金的要求,法院作出不予赔偿的决定。

      法院认为,该院所作出的一审有罪判决虽被二审法院撤销并发回重审,但在重审期间,检察机关撤回了起诉。因此,法院对彭云是否有罪没有作出判决,要求法院赔偿不符合“国家赔偿法”相关条例规定,因而决定对彭云国家赔偿申请不予赔偿。彭云不服,向东莞中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全家痛苦追加精神赔偿金

      20141126,在东莞中院赔偿委员会组织的调查中,彭云说,他在被羁押期间,其与家人遭受极大的精神痛苦,父亲长期被同村人嘲笑,妻子一直闹离婚,两个小孩性格变得自闭,不愿与人沟通,而他自己在羁押期间精神压力大,心情烦躁焦虑,被释放后感觉自身与其家庭的社会评价明显降低。

      经过委员会告知可申请精神损害抚慰金后,彭云明确请求委员会酌情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但他认为,最终还是要靠自己日后的行为去消除此次无罪羁押带来的影响以及名誉降低问题,所以并不请求法院采取相应措施为他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或赔礼道歉。

      最新进展

      其中精神赔偿金为2万元

      东莞中院赔偿委员会认为,根据规定,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二审改判无罪,以及二审发回重审后作无罪处理的,作出一审有罪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委员会认定,不论无罪判决还是决定不起诉,对彭云而言,最终也是作无罪处理,因此,本案属前述规定的“一审作出有罪判决而二审发回重审后作无罪处理”的情形,作出一审有罪判决的市第三人民法院应为赔偿义务机关。

      最终,赔偿委员会按照2013年全国在岗职工日平均工资200.69元的标准,决定市第三法院赔偿彭云被侵犯人身自由权的赔偿金132856.78元。同时,考虑到彭云在证据不足情况下被判决有罪并被羁押将近两年,对其日常生活、家庭关系、小孩身心成长以及社会评价造成较严重的不利影响,均符合日常生活经验,为抚慰其所受到的精神损害,并结合当地平均生活水平,委员会酌情决定第三法院应赔偿彭云2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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