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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岁男童邻居店里玩耍致10级伤残 索赔遭拒

2015-05-20 10:06:45  来源:浙江在线  作者:  阅读: 张家界日报社微信

    年仅两岁的一个小男孩,到邻居的摩托车维修店里玩耍时突然发生意外,小男孩严重受伤并造成10级伤残。

      小男孩的家属认为,邻居应为这起事故承担全部责任,故应赔偿全部经济损失,但在索赔时遭拒。双方争执不下,最后闹上法庭。这起意外到底该由谁来担责?

      昨天上午,记者从有关方面获悉,海宁法院一审此案,现已有结果。

      男童突发意外

      涛涛是个非常可爱的小男孩,这起意外发生前,他喜欢随父亲去隔壁玩。在那里,邻居老徐开了一家摩托车维修店,各种各样的东西让涛涛都觉得新鲜。

      去年6月26日,年仅两岁的涛涛又随父亲来老徐的店里玩。父亲把涛涛放在地上,就忙起其他事情,老徐起身拿东西时,涛涛对老徐正在用的测试机产生好奇,便不知不觉地凑了过去。

      就在涛涛靠近这台测试机时,机器突然转了起来,涛涛被机器打了个正着,倒在地上哇哇大哭,大人见状,立马把涛涛送往医院。

      经鉴定,涛涛的伤势已构成10级伤残。这起意外共造成6.2万余元损失。

      双方对簿公堂

      事发后,涛涛的父亲小李及家人向老徐索赔损失,老徐念及多年邻居关系,支付3000元表示慰问。涛涛家长认为,老徐还应赔偿损失共计5.9万余元。

      双方为此争执不下,小李夫妻作为涛涛的法定代理人,将老徐告上了法庭。

      老徐在庭审中说,涛涛的父母在这起事故中存在过错,“我开设的维修店不适合小孩玩耍,但他经常过来玩,之前也发生过一些危险的事情,我经常提醒孩子的父母,带孩子过来要注意安全……”

      “事发时,我在从事正常的经营工作,没有行为上的过失,因此不应承担全额赔偿责任。”老徐在法庭上为自己辩护。

      海宁法院一审此案,判决老徐赔偿原告损失共计2.6万余元,并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为啥这么判案

      法官说,公民的健康权应受法律保护,根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本案中,老徐作为有多年修车经验的成年人,对于自己的修理行为可能引起的损害后果应当具有一定的认知能力和预见性,但是本案中,孩子进入他的工作场地玩耍时,老徐却疏于管理,没有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因此存在一定的过错。”法官说。

      但法官同时表示,年仅两岁的涛涛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他的父母作为监护人对他负有教育和安全照顾的责任,应当预见孩子在车辆维修场所玩耍具有危险发生的可能性,但仍放任他独自在老徐的店里玩耍,因此对事故的发生也有一定的过错。

      综合考虑之后,法院判决老徐承担各项损失合计2.9万余元,扣除已支付的3000元,尚需赔偿2.6万余元。

      (文中当事人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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