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子晚报报5月9日A29版曾报道,六合区的王某在2013年11月底因腿疼让家人去药店帮他买药,药店药师不在,在场的张医生听了症状后认为是痛风,就卖处方药别嘌醇片给他。王某吃了一两天发生严重过敏转院治疗,终因病情严重离开人世。王某家属将药店和卖药的医生告上法院。六合法院两次开庭审理,近日作出判决并认为药店的执业药师不在岗,应挂牌告知,停止销售处方药,张医师并非药师,擅自卖处方是王某死亡的直接原因之一。
据调查显示,药店曾在当年11月底销售过别嘌醇给王某家人,并于12月8日补开过一张处方。2014年初,因药店药师不在岗却销售处方药别嘌醇片,以及未开具销售凭据,该药店受到警告处罚。受害人家属认为,张医生及药店应承担70%责任。辩护律师认为,王某死后,家属曾向当时给王某治病的市区某医院提起医疗纠纷诉讼,后来案件调解了,医院补偿家属8万元,王某家属不应再向张医生索赔。律师还提出,王某有支气管炎等疾病,在服用别嘌醇期间吃过其他药,而且他死后也没有死亡鉴定,并不能证明他的死与张医生开药之间有具体关系。
原告方认为,家属与医院之间的诉讼,并不代表张医生就不承担责任,医院病历和诊断证明,可证明王某的死与服用别嘌醇有关。六合法院认为,中国药典中记载别嘌醇的副作用和禁忌明显,受害人服用此药后症状与之相符,张医生的过错行为是王某死亡的直接原因之一。同时,王某在服用别嘌醇片后出现不良反应时,也未能第一时间前往大医院救治,也是致死原因之一。酌情认定张医生应对王某的死亡承担20%的赔偿责任,即79000余元。张医生系药店店主的父亲,系义务帮工性质,所以药店在此案中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