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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童在幼儿园内摔伤 幼儿园被判赔偿损失

2015-07-17 11:02:55  来源:法制网  作者:王寒冰  阅读: 张家界日报社微信

    一幼童在幼儿园上厕所途中摔伤,但幼儿园拒不承担其受伤的责任,遂被诉至法院。2015年7月15日,焦作市中站区法院审结了这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被告人洋河幼儿园被判处赔偿原告卢媛媛医疗费、护理费等费用共计43819.78元。

      据了解,卢媛媛系洋河幼儿园学生。2014年10月8日下午,卢媛媛在幼儿园上厕所途中摔倒,于当天到焦作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3天,经诊断为:右尺桡骨双骨折,支出住院费1372.52元。出院后,经焦作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卢媛媛的伤残程度为十级,支出鉴定费700元,交通费50元。事故发生后,洋河幼儿园未对卢媛媛进行任何赔偿,也未支付分文医疗费。为维护原告卢媛媛的合法权益,请求判令被告洋河幼儿园支付卢媛媛的医疗费用。

      洋河幼儿园辩称,卢媛媛受伤纯属一起意外事故,其受伤害与学校及老师的教育行为没有直接因果关系。学生们上厕所,老师不可能对孩子们进行一对一的帮扶。只要老师尽到了管理责任,学生的意外都不能归咎于学校。因此,学校在卢媛媛受伤事件中没有任何过错,不应当承担其受伤的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原告在被告幼儿园期间摔伤,被告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故应对原告卢媛媛受伤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三十八条之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文中人物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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