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一女子离婚后,因对前夫心灰意冷,欲更改女儿的姓氏。但昨天律师明确告诉她,未经其亲生父亲同意,是不能更改其姓名的,不然,孩子的父亲可以去法院告她。
7年前,家住武汉的李女士发现丈夫王某出轨,伤心欲绝的她决定要和丈夫离婚,丈夫以财产分割问题不同意离婚,可想尽快摆脱这段失败婚姻的李女士在财产上做出了很大退让。于是,双方达成离婚协议,协议中约定:男方每月要给女儿抚养费1500元,直到女儿年满十八周岁。很快两人就到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那时女儿七八个月左右。
刚开始的一两个月,前夫还信守承诺如期给抚养费。过后,前夫就开始找各种理由推迟或不给,之后就直接说不给。最后前夫直接外出打工,更换了联系方式,消失得无影无踪。李女士多次找前夫父母打听消息,前夫父母都守口如瓶。时间久了,李女士也死心了,不再寻找。自己努力工作,靠自己微薄的收入艰难地抚养女儿。
这期间,李女士遇到了一个真心爱自己的男人杨某,也不在意自己有个女儿,两人现已到谈婚论嫁的地步。
李女士心想,现在自己要再婚,而女儿的亲生父亲也对女儿不管不顾,根本就不配做孩子的父亲。为了女儿以后健康成长,李女士想更改女儿的姓氏随自己。询问户籍部门后得知,在女儿未成年之前更改姓氏,必须要女儿的亲生父亲同意才可以。
根据法律规定,抚养子女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变更的,对方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恢复原姓氏,在这种情况下,法院会判决责令变更子女姓氏一方恢复子女的原姓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