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都一名男子被狗惊吓,从行驶的电动车上摔下来,造成10级伤残。记者昨日获悉,广州市花都区法院一审判狗主赔医药费及精神损失金共计8万多元。广州中院终审后维持原判。
2013年9月7日晚上,花都男子张某骑电动车途经花都狮岭一栋房屋门前马路时,犬主的丈夫章某正带着家里的牧羊犬在该房屋门口旁边坐着。当时,牧羊犬见张某经过就冲吠过去,张某见状被吓到,连人带车倒地受伤。之后,章某将牧羊犬叫停,并将张某送往医院救治,经诊断为右股骨颈骨折,共住院治疗16天,合计支出医疗费5.5万多元。经鉴定,张某系右股骨颈骨折致右下肢功能部分丧失,伤残程度为10级。
事后,张某将章某的妻子、牧羊犬的主人王某告上法院,索赔医药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3万余元。张某认为,他摔倒完全是受到惊吓所致。根据法律规定,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无过错责任,除非狗主能证明张某自己也有过错,否则应承担完全责任。
狗主王某认为自己无需担责,应由张某自行承担全部责任,因为张某是在夜晚酒后穿拖鞋违法驾驶无牌电动车。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饲养的牧羊犬未办理饲养登记手续。王某在事发时未依法采取相应的防范管理措施,任由该犬出现在家门口的马路旁,致使张某受惊吓而倒地受伤。
为此,王某作为犬主,未经许可非法饲养危险犬种又疏于管理,是导致张某受伤的主要因素,应对此承担主要责任;而张某作为一名成年人,应当具有谨慎驾驶和相应的应急处理能力,考虑到该犬并未扑到张某且被及时叫停,该犬对张某的影响并不必然产生涉案的全部损害,故张某自身也应对此承担一定的责任。结合张某、王某双方的过错程度和本案的实际情况,法院依法裁定王某应承担60%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