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8日,因被告人殴打原告代理人,永定区人民法院依法决定对被告人刘某处以5000元罚款。
当日上午,永定区人民法院在审理原告张家界某律师事务所与被告刘某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时,刘某趁法官不注意,拿自己的茶杯对原告代理人进行殴打。见状,承办法官迅速予以口头警告,并采取紧急措施,通知法警到场。
事后,承办法官对刘某违反法庭秩序的行为进行了严厉训诫,刘某主动承认错误,并当庭写下检讨书。鉴于刘某的行为严重扰乱了法庭秩序,导致案件较长时间无法正常开庭,妨害了民事诉讼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永定区人民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处罚决定。(通讯员 向进 王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