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永定区非机动车驾驶人胡某某因饮酒后驾驶非机动车,受到公安交警部门依法处罚。这是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一大队开出的永定区首张饮酒后驾驶非机动车罚单。
4月2日晚,按照交通问题顽瘴痼疾整治和清剿行动要求,该大队官黎坪中队民警在市城区大庸路土司城路段开展夜间整治,严查各类交通违法行为。当晚19时许,胡某某驾驶一辆电动自行车沿大庸路自西向东行驶,被执勤民警拦下依法进行检查。在检查过程中,执勤民警发现胡某某有饮酒后驾驶嫌疑,于是对其进行呼气测试酒精含量,结果为37mg/100ml,达到饮酒标准。胡某某对饮酒后驾驶非机动车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民警随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湖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等法规,对胡某某作出罚款40元的处罚决定。(赵前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