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案细节:
买枪买刀,
自制爆炸物,尾随入室
于是,罗浩敏以摩托车搭客为掩护,驾驶摩托车对何彬进行跟踪、蹲守,掌握了何的住处和出行规律。同时,罗浩敏在市区购得烟花、爆竹,从中取出火药自制爆炸物,又在南宁市和广东省东莞市等地,购买用于引爆的遥控器以及牛角刀、“五四”式仿真手枪、塑料锁扣、封口胶等作为作案工具。据罗供述,他的想法是利用上述作案工具对受害人实施捆绑控制,抢劫得手劫取钱财后即逃往越南或缅甸躲藏;如抢劫过程中遭遇反抗抢劫不成,则杀死对方或启爆自制爆炸物,与对方同归于尽。
2012年12月10日,罗浩敏认为时机成熟,于是租来一辆汽车,携带事先准备好的作案工具,驾车来到邮政局宿舍区,将车停放在何彬住处楼下的停车场内,一直躲在汽车内守候何彬,伺机作案。
12月13日中午12时30分,罗浩敏发现何进入小区,尾随何彬,趁对方开门闯入何的家中。入室后,罗迅速掏出刀具和仿真手枪实施威胁,何立即反抗,并迅速夺过罗手中的仿真手枪。罗没想到何会反抗,又急忙掏出自制爆炸物的遥控装置,欲对何实施威逼控制,仍遭到何的强烈反抗。
双方一阵厮打后,情急之下,罗浩敏认为抢劫无望,按下遥控器按钮引爆了自制的爆炸物,欲与何彬同归于尽。但是,自制爆炸物的威力较小,爆炸后,何和罗受伤都不严重,何妻陈某则被自制爆炸物的残片击伤手、颈部。
何彬开门下楼求救,罗持刀追赶,连捅数刀,把何彬捅倒在一楼楼梯口处,致对方当场死亡。
罗浩敏作案后,停留在现场并拨打“110”,被接警赶到的公安人员控制并带离现场。经审讯,罗浩敏对抢劫未遂、持刀杀人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记者注意到,对于这起市民高度关注的案件,办案机关始终保持着高效率:12月14日,案发后一日,罗浩敏就被刑事拘留,同日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12月27日,此案由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而柳州市检察院仅用了一天就审查完毕,并在昨日提起公诉。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刑事案件,由中级法院一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