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8月,张某驾驶小型轿车在桑植县城区某路段行驶时,与某汽车销售公司停放在马路边待售的一辆新皮卡车发生碰撞,导致皮卡车严重受损。因双方就损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汽车销售公司将张某及其保险公司诉至法院。张某称,被撞车辆停放位置不当,贬值损失请求于法无据,且本案损失应该由自己所签约的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则只认可车辆维修费用,认为贬值损失属于保险合同免赔条款,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付责任。一审法院认为,案涉受损车辆系待销售的商品车,遭受毁损之后其作为商品的内在价值是必然降低的,该贬值损失属于直接损失,应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商业保险限额内予以赔付,故判决保险公司赔付某汽车销售公司车辆维修费25365元、汽车贬值损失费41998元。一审宣判之后,保险公司不服,于2023年5月提起上诉。最终,二审法院考虑本案实情,酌定由某汽车销售公司对其诉请的维修费、贬值损失费等各项费用自担20%的责任,并据此对本案作出改判:保险公司赔偿某汽车销售公司车辆维修费用20692元,张某赔偿某汽车销售公司车辆贬值损失费用33598元。(巩守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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