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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参与“不合理低价游”也要担责该还是不该?

2015-11-13 10:50:55  来源:张家界新闻网  作者:  阅读: 张家界日报社微信

    核心提示:为加强整治“不合理低价游”,维护游客的合法权益,日前国家旅游局提示游客不得与经营者签订虚假合同,一旦被查获,不仅不能获得赔偿,还将受到处理。这则提示一出,引发了舆论的热烈回应。

    新闻关注:国家旅游局:“不合理低价游”参与游客也须承担法律责任

    针对“不合理低价游”导致旅游纠纷频发甚至暴力冲突乱象,国家旅游局10月25日明确:包括旅游者在内,非法“不合理低价游”的买卖双方均须承担法律责任。

    国家旅游局发布提示称,游客要坚决抵制“不合理低价游”。《旅游法》第35条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今年“十一”前,国家旅游局认定了“不合理低价”的5种行为和欺骗、强制购物的8种行为。游客在出游前要认真仔细阅读,防范“不合理低价游”背后的陷阱。

    国家旅游局强调,游客不得与经营者签订虚假合同。虚假合同是经营者为规避行政主管部门执法检查,先与游客达成某种默契,而后通过变更行程,减少游览时间,增加购物时间。《旅游法》第57条规定,游客与经营者签订虚假合同,一方面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另一方面,一旦被查获,不仅不能获得赔偿,还将受到处理。

    延伸阅读:多数网名表示不能理解,质疑者、赞成者均有

    对于国家旅游局发布“游客参与‘不合理低价游’也将受到处理”的旅游提示,可谓是一石激起千层浪。

    记者发现大多网友对此条提示表示不解。部分网友称,“经营者忽悠又便宜又好,游客怎么知道其中有猫腻呢?”有网民表示,不合理低价游,游客怎能分辨?处理游客,宰客的旅行社就能减少吗?

    对于不少游客来说,北京到云南双飞五日游,一元团费显然不合理,但1000元团费是否合理?游客要抵制“不合理低价游”,但是如何分辨何为“不合理低价”? 今年5月底,国家旅游局监督管理司司长彭志凯表示,中国旅游协会将会在暑假游高峰到来之前公布国内各旅游线路的“诚信指导价格”,供游客出行参考。记者搜索发现,在中国旅游协会官网上,“全国重点城市热点旅游线路参考价格平台”已经上线,但目前平台给出的线路远不能覆盖游客出行的热门线路,且给出的部分指导价明显高于现有的市场价格。是否属于低价,游客难判断。

    赞成:参与游客不全无辜

    如果单从逻辑上看,处罚受害者当然不合适,关键是在实际情况中,“不合理低价游”的参与游客并不是“不明真相的群众”。在很多情况下,他们都是抱着一种侥幸的心理才上当受骗的。

    其实,让“不合理低价游”的参与游客承担法律责任,正是建立在其标准拟定的基础之上而出台的,有着明确的指导原则。事实上,对当今旅游市场上“不合理低价游”的整治,落实监管责任当然重要,但最根本的手段乃是培育理性成熟的游客。有需求就会有市场,正是因为在旅游市场总会存在不理性、不成熟的消费者,才会让旅行社看到商机。

    旅游提示的发布,表明“不合理低价游”仍普遍存在,严重影响旅游业健康发展。倘若法律执行有力,违法行为被有效遏制,何须三令五申?虽然《旅游法》明文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但各种低价团、零负团仍屡见不鲜。从这个角度来讲,旅游提示的发布,凸显了旅游监管与执法的尴尬处境。

    监管与执法面临尴尬,除执法力量薄弱以及涉及多部门、多地区联动等问题,还和《旅游法》不够完善有关。如与“不合理低价游”、强制购物有关的《旅游法》第35条,规范对象是旅行社而非游客。当初立法时可能考虑的是,“不合理低价游”损害的是游客的权益,却没有料到,有些游客为贪小便宜或受旅行社诱导,会和旅行社签订虚假合同。这也给旅游监管与执法带来被动。

    值得强调的是,抵制零负团等“不合理低价游”,游客也该担负起责任。一方面,法律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揽客,游客也应自觉抵制;另一方面,事实证明,各种低价团、零负团正是引发旅游纠纷的根源之一,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要想远离旅游陷阱,游客就不能自己往火坑里跳。

    质疑:处理游客值得商榷

    提醒游客为合同违法担责,一定程度来说是为了创造有利于监管的环境。当然,治理“不合理低价游”,远不只旅游服务机构不组织、游客不参与那么简单。

    游客参与“不合理低价游”有违合同诚信,尽管处理于法有据,但终究不是治理“低价游”的正解,于消除“低价游”没有什么裨益。相反,过于放大游客责任,难免会遭遇本末倒置的解读,变成治理的懒政。

    治理旅游乱象,归根结底还是如何建立与劳动服务价值相配套的旅游服务体系,以及由此与旅游购物分离的市场运营机制。

    国家旅游局的提示,注定会引发争议。这个提示,关键问题有二点。一是,在低价游的虚假合同中,当事双方的责任如何从法律上来划分?二是,作为旅游行业的主管者,国家旅游局对于低价游的现象是何态度?是强调自身职责,还是苛求游客人人成为理性的消费者?

    两个问题都不难回答。关于前者,《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明确规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合同无效。《旅游法》第57条也规定,旅行社组织和安排旅游活动,应当与旅游者订立合同。换而言之,一些旅行社与游客签定的低价游合同,本身就是无效合同。在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参与低价游,那么由此产生的纠纷,游客当然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个问题。游客应努力成为理性的消费者,那么自然不会轻易地陷入低价游的陷阱。但在现实中这是难以实现的。在此种前提下,作为行业主管部门应该做的,是继续加大对低价游中导游和旅游社的约束,以制度化来规避消费陷阱的出现。过度强调游客的责任,难免给人一种治理偏向的错觉。

    相关链接:“不合理低价”的5种行为和欺骗、强制购物的8种行为

    “不合理低价”的5种行为

    1、旅行社的旅游产品价格低于当地旅游部门或旅游行业协会公布的诚信旅游指导价30%以上的;

    2、组团社将业务委托给地接社履行,不向地接社支付费用或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

    3、地接社接待不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或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旅游团队的;

    4、旅行社安排导游领队为团队旅游提供服务,要求导游领队垫付或向导游领队收取费用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旅行社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其他“不合理低价”行为。

    欺骗、强制购物的8种行为

    1、旅行社未经旅游者书面同意安排购物的;

    2、旅行社、导游领队对旅游者进行人身威胁、恐吓等行为强迫旅游者购物的;

    3、旅行社、导游领队安排的购物场所属于非法营业或未向社会公众开放的;

    4、旅行社、导游领队安排的购物场所销售商品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

    5、旅行社、导游领队明知或应知安排的购物场所的经营者有严重损害旅游者权益记录的;

    6、旅行社、导游领队收取购物场所经营者回扣等不正当利益的;

    7、购物场所经营者存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情形的;

    8、法律、法规规定旅行社、导游领队及购物场所经营者其他通过购物损害旅游者正当合法权益的行为。(张家界日报——张家界新闻网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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