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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行动,新规执行!网络消费有保障了

2022-03-17 10:04:52  来源:湖南吟正律师事务所  作者:  阅读: 张家界日报社微信

    3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主要对网络消费合同权利义务、责任主体认定、直播营销民事责任、外卖餐饮民事责任等方面作出规定,将于3月15日起施行。

    服务协议中限制消费者权利不公平、不合理条款

    签收即视为商品质量合格?

    最高法:格式条款无效

    “双十一”“618”“3.8节”购物浪潮刚过,各种网购纠纷纷至沓来。实践中,电子商务经营者往往利用优势地位,制定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例如,消费者在注册某购物平台账号时,协议的末端已经默认为选定同意《服务协议》,并未给用户提供其他选项。即用户只要想注册就必须接受《服务协议》的条款,包括“产生争议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的管辖条款,该条款限制了消费者起诉时选择管辖地法院的权利,不合理地加重了消费者提起诉讼的负担。根据新规,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加重消费者责任等不合理不公平的格式条款无效;电子商务经营者提供的“签收商品即视为认可商品质量合格”“经营者享有单方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格式条款无效

    即使拆封,不影响商品完好也可退

    消费者在实体商场购物,可以进行现场体验,而网络购物中的商品一般是通过图片或者视频展示。为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而实践中,有些网络消费合同格式条款单方规定,商品一经拆封,就不得提出质量问题,不给退货,这种格式条款显然是不合理的。

    《规定》明确,消费者因检查商品的必要对商品进行拆封查验且不影响商品完好,电子商务经营者以商品已拆封为由主张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无理由退货制度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直播平台必须标明实际销售者

    随着数字经济的高速发展,因网络直播卖货产生的纠纷日渐增长。

    网络直播一种是品牌自播,指平台内经营者开设直播间销售商品,只是展示和销售商品的方式发生了变化,如果平台内经营者的工作人员在直播中虚假宣传给消费者造成损害,消费者有权主张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另一种更常见的是商家以外的主体开设直播间专门从事直播营销业务,这种类型的直播,消费者容易对实际销售者辨识不清。对于该情形,《规定》第12条明确,直播间运营者要能够证明已经标明了其并非销售者并标明实际销售者,并且要达到足以使消费者辨别的程度。否则,消费者有权主张直播间运营者承担商品销售者责任。

    直播间销售商品损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直播平台不能提供直播间运营者的真实姓名、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可依法向直播平台请求赔偿。

    直播销售食品的,平台提供者应当审查入网食品经营者的许可证,未尽到审核义务的,与直播间运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明确平台外支付的法律后果

    压实商家责任

    实践中,存在商家客服等工作人员引导消费者通过交易平台以外的方式进行支付的情况,比如小美通过某网购平台购买修图剪辑视频服务,该服务往往是需要私下添加微信的,网购平台只是引流的手段,费用要根据具体修图的数量来确定。小美通过客服个人微信支付了价款,后照片视频效果与小美的要求不符,双方产生纠纷,商家以未经过交易平台支付为由主张其不承担责任。

    《规定》第5条明确,平台内经营者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其工作人员引导消费者通过交易平台提供的支付方式以外的方式进行支付,消费者主张平台内经营者承担商品销售者或者服务提供者责任,平台内经营者以未经过交易平台支付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来源:湖南吟正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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