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气温逐渐升高和鱼类繁殖季节的到来
乡下就会出现“电鱼人”
毒鱼、电鱼是严重破坏生态的行为
这种行为不仅会危及自身性命
还触犯了法律
没错,是法律!
继今年3月份永定区人民法院庭审
两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后
今日,该院再次公开开庭审理并
当庭宣判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被告人谢某某因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被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
当天,永定区人民法院将“巡回办案车”开进张家界民族小学,2500余名师生通过视频直播方式收看了庭审全过程。同时,该案还在中国庭审公开网进行公开同步直播。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9年9月2日23时许,谢某某在张家界大鲵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慈利县零阳镇遗笔溪村官潭湾水域,采用国家明令禁止的“电鱼器”进行捕捞水产品,非法捕获水产品2.4千克。
案件宣判后,永定区人民法院院长彭军告诉记者,张家界大鲵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是率先全面禁捕的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内所有自然水域均为禁渔区,且全年均为禁渔期。
禁渔期是天然水域鱼类产卵繁殖、延续生命的重要时期,也是恢复鱼类物种多样性、修复河湖水域生态环境的重要时期。
电鱼等非法捕鱼方式不仅导致鱼类丧失繁殖能力,破坏水域生态环境,而且对其他水生物的危害也非常大,尤其对幼鱼和鱼苗的危害特别严重,是竭泽而渔的捕捞方式,属于掠夺性、毁灭性捕捞,可导致鱼类资源枯竭,严重危害水生物的可持续利用,对水域生态环境造成严重危害,依法应当受到法律审判和制裁。而进行增殖放流有利于保护水体环境,维护水生物多样性和水域生态安全,修护受损的生态环境。
鉴于被告人谢某某当庭认罪悔罪,且已按照鉴定评估意见数量,于4月27日自行出资672元在澧水河茅岩河镇“司法行政公益增殖放流基地”放流5000余尾鱼苗,用于生态环境修复,故予以从轻处罚。
在增殖放流现场,谢某某告诉记者,“我真的太后悔了,要是知道这是犯法的事我就不做这个事情,以后再也不用电打鱼了。”
当天,永定区渔政管理站为配合此次生态修复增殖放流,同时配备8万尾大规格麻鲢、草鱼、鲤鱼等鱼苗,保证本次放流的鱼苗品种合格、数量达标。
据了解,今年来永定区已有3起案件的5名被告人自愿进行增殖放流、修复生态。
实际上,很多人并不知道电鱼是非法的。
电鱼是电鱼机通过线顺着竹竿一直缠到网兜上,网兜伸入水中,所到之处的生物,不分大小种类,全部被“一锅端”,被电过的鱼就算逃走了,苏醒后也失去了生育能力。电鱼实际上就是在绝鱼的种,对渔业资源是一种严重的破坏。
重要提醒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也有规定,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
针对生态环境的特殊性
我市在环境司法实践中,创新性地提出事前预防性、事中控制性和事后修复性的司法审判环保理念,以求最大化地保护生态环境。从今年3月份澧水环境资源法庭审理的第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开始,又在涉及渔业资源犯罪的案件中运用补投鱼苗、增殖放流的司法修复方式,彰显澧水环境资源法庭一贯重视并坚持预防为主、打击为辅、重在修复的环境司法理念,在案件的审理中把被告人对其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生态环境的修复作为重要的量刑情节予以考量。
非法捕鱼2.5千克不仅要获刑,还要参与修复生态
得不偿失!
看完此案例后你还敢非法捕捞水产品吗?
以后不要电鱼、毒鱼,给鱼一条生路
儿时澧水河畔
鱼虾成群的良好生态
终将不再成为追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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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图 记者 杨旭东 通讯员 张婷月 王红英 视频/张林海 掌上张家界编辑部出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