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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米粉汤里添加罂粟壳,入刑!

2022-05-26 09:18:32  来源:掌上张家界  作者:唐丽君 王钟准  阅读: 张家界日报社微信

    近日,慈利县人民法院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一审判处被告人刘某、何某一年至八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四万元至二万元人民币不等的罚金;查封扣押的涉案物品,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同时适用禁止令,禁止二被告人在规定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刘某、何某支付惩罚性赔偿金共计6万元,并在张家界日报公开赔礼道歉。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受邀旁听案件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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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9月8日至2021年12月4日,经营粉馆的刘某向经营南杂批发部的何某购买罂粟壳,添加到米粉臊子中给米粉提香增鲜。何某明知刘某会将罂粟壳添加到米粉早餐中,仍以500元价格将0.95公斤罂粟壳磨成粉后卖给刘某。后刘某将添加了罂粟壳粉的臊子销售给顾客食用,非法销售金额人民币3万元。

    同年12月4日,慈利县公安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在刘某经营的粉馆食用过米粉的多名顾客,其尿液吗啡检测结果呈阳性。同日,慈利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该粉馆查获米粉臊子汤料6盒、“孜然粉”1包、“胡椒粉”1罐。同年12月14日,经湖南某检测有限公司检测,送检的上述物品中均检测出罂粟碱、吗啡成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被告人何某明知他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而提供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刘某、何某的行为同时侵犯了不特定多数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还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根据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作出上述判决。(唐丽君 王钟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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