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新闻网3月31日讯(记者 万毅 通讯员 钟秀峰) 近日,我省出台《湖南省普通高校毕业生贫困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学费补偿管理办法》,对高校毕业生到我省贫困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3年以上(含3年)的,由省财政安排经费给予学费补偿。张家界四个区县均属于该《办法》中所指的贫困地区。
享受本办法学费补偿政策的高校毕业生是指湖南省内全日制普通高校2015年及以后年度应届毕业的本专科生(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学生。
我市基层单位包括区县级政府驻地以下(不含区县级政府驻地)的机关、事业单位,包括乡(镇)政府机关(含大学生村官)、农村中小学及公办幼儿园、国有农(牧、林)场,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血吸虫防治站等。
补偿标准是根据就业者的最高学历,参照我省高校平均学费标准给予固定金额学费补偿,连续补偿三年,标准为:博士生10000元/年,硕士生及第二学士学位学生8000元/年,本科生5000元/年,专科(高职)生3500元/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