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新闻频道 > 张家界新闻

永定区临时救助实施办法有新规

2016-04-23 15:37:32  来源:张家界新闻网  作者:宁惠 田贵学   阅读: 张家界日报社微信

    张家界新闻网4月23日讯 (记者 宁惠  通讯员 田贵学)4月22日,永定区在该区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发布新制定出台的临时救助实施办法,以此进一步健全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和发挥社会救助托底线、救急难作用,解决全区城乡困难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生活困难。

    据了解,永定区新制定的临时救助实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制。区民政和民族宗教局统筹做好本区范围内的临时救助工作。临时救助对象为凡本区常住户籍或持有本区居住证的家庭或者个人,属于急难型困难家庭、支出型困难家庭。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因重大疾病等原因,造成医疗费用等支出过大,收不抵支,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等等。临时救助标准遵循“托底线”基本原则,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采取一次性救助的方式。救助标准原则上不超过1000元。对老弱病残、流浪乞讨人员向政府或民政部门临时求助的,核实后可现场给予不高于200元的救助;对于城乡低保家庭或其他临时性困难家庭因重大疾病、子女上学等特殊困难造成临时困难的,给予300元-500元的救助;对于因重大疾病造成临时性生活困难的家庭,自负医疗费用达到10000元-20000元的(低保、五保、建档立卡扶贫对象自付费用在5000元-10000元),给予300元-1000元的救助。对于低保、五保对象长期瘫痪由亲属长期护理的,年度可给予1000元以下的救助;因火灾、爆炸、交通事故、溺水、人身伤害等意外事件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主要经济来源中断,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给予1000元以下的救助。

    对于临时救助,该区实行一事一救,申请人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临时救助,无正当理由的,不予救助。特殊情况经民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调查核实后,可再次给予救助,但不超过3次。对于因同一事由造成基本生活严重困难,持续时间较长的,应转介到其他社会救助。

    临时救助一般按照居民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审核,区民政部门审批的程序实施。1000元(含1000元)以下的临时救助区民政部门可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特殊情况区民政部门调查核准后可直接审批。

    为确保救助资金临时救助资金实行专款专用,该区规定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截留和滞留,不得用于其他支出。区民政和民族宗教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健全临时救助制度督查、检查、公开制度,及时将救助对象、救助原因、救助金额等信息予以公开,全面接受社会监督。


    返回栏目[责任编辑:张家界新闻网]

举报此信息
进入张家界新闻网微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