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2020年)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乡村教师队伍建设,力争到2020年造就一支数量足够、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甘于奉献、服务乡村的教师队伍,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2020年)的通知》(国办发〔2015〕43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2020年)实施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15〕11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办好乡村学校,帮助乡村孩子接受公平、有质量的教育,阻止贫困现象代际传递,是实行精准扶贫和教育扶贫的关键环节,是实现 “旅游胜地梦全面小康梦”的重要基础。要按照“师德为先、以德化人,规模适当、结构合理,提升质量、提高待遇,改革机制、激发活力”的原则,全面加强乡村教师队伍建设,逐步建立“越往基层、越是艰苦,地位待遇越高”的激励机制,逐步形成“下得去、留得住、教得好”的局面,为建设教育强市、基本实现教育现代化提供强有力的师资保障。到2020年,全市共培养评选20名乡村名校长、200名乡村名教师、1000名乡村骨干教师,补充交流轮岗4000名乡村教师、定向培养1000名公费师范生、建设20所乡村校本研修示范学校。
第二章 加强师德师风建设
第三条 切实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引导乡村教师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断提高乡村教师理论素养和思想政治素质,增强乡村教师爱岗敬业、为人师表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引导乡村教师把教书育人作为毕生的事业追求。建立师德建设与党建工作联动机制,切实加强乡村中小学校党组织建设,配强专兼职党务干部,适度加大发展乡村教师党员的力度,强化乡村党员教师的先锋模范作用。
第四条 把教师职业理想、法治教育、心理健康教育等融入资格准入、职后培训和教育管理的全过程。健全乡村教师师德建设长效机制,市教育局将师德建设纳入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工作年度考核体系,区县把师德建设作为对乡村学校工作考核和办学质量评估的重要指标,层层压实师德建设责任,强化问责机制。将师德表现作为乡村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年度考核、职称评审、岗位聘用、评优奖励、奖励性绩效工资发放的重要参考,对师德失范者实行“一票否决”。
第三章 拓宽乡村教师补充渠道
第五条 建立乡村教师补充长效机制。全面推行中小学教师“县管校聘”制度。按照“总量平衡、退一补一”原则,及时招聘、调整和补充乡村学校教师,满足乡村学校教育教学需要。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核定的教师编制总量和当年教师减员情况,制定教师招聘计划和招聘方案,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在有关部门指导和监督下,按照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制定的办法组织实施。
第六条 适当扩大我市农村教师特岗计划实施规模,适时提高特岗教师工资性补助标准,采取有效措施,稳定特岗教师队伍。
第七条 高校毕业生取得教师资格并到农村中小学和公办幼儿园任教的,按照中央和省有关规定享受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
第八条 启动实施“夕阳红”支教讲学计划,每年招募一批城镇退休的特级教师、中高级教师到乡村学校支教讲学,各级财政按照中央财政要求给予支持。
第九条 继续实施“三区支教”人才支持专项计划,遴选市、县级骨干教师派往村小、教学点和山区边远学校驻点支教。
第十条 区县财政要大力支持部属免费师范生培养计划的实施,部属免费师范生回生源区县城区学校任教的,可给予3万元一次性补助,自愿到乡镇学校任教的,可给予4万元一次性奖励,自愿到村级学校任教的,可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所需经费纳入区县财政预算。
第四章 提高乡村教师生活待遇
第十一条 乡镇及以下学校在职在岗教师一律纳入乡镇工作补贴实施范围并落实武陵山片区农村教师人才津贴,鼓励有条件的区县自行设立乡村教师人才津贴。乡镇工作补贴不得冲抵原已享受的绩效工资中的农村学校教师补贴和武陵山片区农村教师人才津贴。
第十二条 各区县人民政府要依法依规落实乡村教师工资待遇政策,依法为乡村教师缴纳住房公积金和各项社会保险费,并足额纳入财政预算。逐步提高乡村教师班主任津贴,将班主任工作计算工作量,学校在绩效工资分配中向班主任倾斜。
第十三条 各区县人民政府要将符合条件的农村学校教职工周转宿舍建设统筹纳入当地保障性住房建设范围,争取在2020年前基本解决农村教师住房困难问题。乡村教师购买首套房且在144平方米以下的,购房契税由财政给予全额补贴。
第十四条 关心教师身心健康,落实定期对乡村教师进行免费身体健康检查的制度,相关经费按照学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负担,列入当年财政预算。在现行制度架构内,做好乡村教师重大疾病救助工作。市教育基金会要建立市、区县联动救助特困教师机制。配合省里实施好“立根计划”,加大对乡村贫困教师的救助力度。
第五章 统一城乡教职工编制管理
第十五条 全市乡村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按照城市标准统一核定,其中村小学、教学点编制按照生师比和班师比相结合的方式核定。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总额内,按照班额、生源等情况统筹分配各校教职工编制,并报同级机构编制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建立健全教师调配管理办法,严格按照编制岗位职数和工作需要规定进行师资调配,杜绝师资调配的随意性。通过编制调剂、教师交流轮岗等方式加强人员配置,并向人口稀少的教学点、村小学倾斜,重点解决城区及周边学校教师超编、乡村学校教师短缺问题,努力实现合格教师全覆盖,确保乡村学校开足开齐国家规定课程。
第十六条 严禁在有合格教师来源的情况下“有编不补”、长期使用临聘人员,严禁聘用1年以上的临聘人员,严禁任何部门和单位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占用或变相占用乡村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用于非教育教学工作。
第十七条 建立并实行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定期交流轮岗制度。实行骨干教师均衡配置,引导骨干教师向乡村学校和薄弱学校合理流动。强化城市教师支援乡村教育工作制度,城市中小学教师评聘中级职务应有1年以上农村学校工作经历,评聘高级职务应累计有2年以上农村学校工作经历;乡村学校教师评定为特级教师和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应服务5年后方可流动。
第六章 优化乡村教师职称结构
第十八条 全面推进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建立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务(职称)系列。完善乡村教师职务(职称)评聘条件和程序办法,实现县域内城乡学校教师岗位结构比例总体平衡,并切实向乡村教师倾斜。
第十九条 乡村教师评聘职称(职务)时不作外语成绩(外语教师除外)、发表论文的刚性要求,持有计算机等级证书和信息技术应用能力提升工程结业证书的教师,不再重复参加计算机应用水平培训与考试。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注重师德素养,注重教育教学工作业绩,注重教育教学方法创新,注重教育教学一线实践经历。
第二十条 适当调整乡镇及以下学校教师岗位结构比例,中级增加5个百分点,高级增加3个百分点,重点用于解决在乡村学校工作满20年和30年,目前分别还是初级、中级职称、符合评审条件与标准的乡村学校教师。
第七章 支持乡村教师专业发展
第二十一条 各区县人民政府将教师培训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切实履行实施培训的主体责任,严格按照不低于幼儿园、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教职工工资总额(含绩效工资)的1.5%安排培训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逐步提高;农村学校应按不低于年度公用经费预算总额的8%安排教师培训经费,确保培训工作的实际需要。
第二十二条 全面提升乡村教师信息技术应用能力,积极利用远程教学、数字化课程等信息技术手段,破解乡村优质教学资源不足的难题,促进信息技术与教育教学深度融合,同时建立支持学校、教师使用相关设备的激励机制并提供必要的保障经费。
第二十三条 积极落实“国培”“省培”计划,多渠道助力乡村教师培训。鼓励乡村教师在职学习深造,提高学历层次。配合省里实施好中小学名师名校长培养“十百千万”工程,在未来教育家、青年精英教师、骨干教师培养等项目实施中重点向乡村教师倾斜。完善五年一周期全员培训制度,到2020年前,对每名农村教师培训不少于360学时。
第八章 建立乡村教师成长激励机制
第二十四条 建立乡村教师荣誉制度和表彰制度。对在乡村学校从教20年以上的教师按照有关规定颁发荣誉证书。在张家界市优秀教师奖励项目中增设“张家界市优秀乡村教师奖”,对在乡村任教20年以上的特别优秀的教师每两年表彰一次。区县对在乡村学校任教10年以上的教师给予鼓励。
第二十五条 鼓励和支持各级教育基金会等社会力量建立专项基金,每年教师节开展一次“张家界市最可爱乡村教师”评选等表彰奖励活动。
第二十六条 大力宣传乡村优秀教师先进事迹,积极营造尊师重教氛围,弘扬乡村教师坚守岗位、默默奉献的崇高精神。
第九章 强化政府主体责任
第二十七条 加强组织领导。区县人民政府是当地实施乡村教师计划的责任主体。要落实“一把手”负责制,建立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协调,发改、财政、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主动履职,乡镇人民政府积极参与的工作机制。区县人民政府落实乡村教师支持计划情况纳入市绩效评估考核指标体系。
第二十八条 加强经费保障。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投入力度,大力支持乡村教师队伍建设。把资金和投入用在乡村教师队伍建设最薄弱、最迫切需要的领域,切实用好每一笔经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教育资源均衡配置。制定严格的经费监管制度,规范经费使用,加强经费管理,强化监督检查,坚决杜绝截留、克扣、虚报、冒领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第二十九条 开展督导检查。市政府教育督导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对乡村教师支持计划实施情况开展专项督导与检查,建立约谈通报与责任追究制度。对实施不到位、成效不明显的严肃问责。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市范围内所有在编在岗的乡村教师(包括全市乡镇中心区、村庄学校教师)。区县、乡镇两级人民政府要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要求提出符合本地实际的支持政策和具体措施,及时报市教育局备案,同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