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2016年度张家界市消费维权先进单位、消费维权先进个人、消费侵权 十大典型案例公示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全社会掀起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新风尚,充分调动全市各级消委组织和社会各界力量对消费维权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更好地服务张家界经济的发展、服务社会和谐、服务广大消费者,张家界市消费者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消委”)按照张家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张家界市消委《关于开展2016年度张家界市消费维权先进单位等评选表彰活动的通知》(张消委发〔2016〕1号)的要求,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了2016年度“张家界市消费维权先进单位、张家界市消费维权先进个人、张家界市消费侵权十大典型案例”评选表彰活动。
经各有关单位自愿申报,各区县消委初审,市消委审定,并经市消委2017年第一次理事会议研究通过,向社会公示,市消委决定授予张家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15家单位为2016年“张家界市消费维权先进单位”,授予向延伟等10名同志为“张家界市消费维权先进个人”荣誉称号,张家界市工商局永定分局查办张家界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案等10个案件评选为张家界市2016年度消费侵权十大典型案例。
为了加强社会各界人士对2016年度“张家界市消费维权先进单位”等评选表彰活动的监督,现将对2016年度“张家界市消费维权先进单位、张家界市消费维权先个人、张家界市消费侵权十大典型案例”名单向社会进行公示,欢迎社会各界人士反映和举报公示单位、个人在消费维权工作等方面的情况和问题,凡来信、来电或当面举报者,必须签署或告知本人真实姓名和工作单位,所举报的问题必须真实准确、内容具体详细,并尽可能提供相关线索。
举报受理时间:2017年3月2日—2017年3月6日
举报受理单位:张家界市消费者委员会
办公地址:张家界市永定区南庄坪办事处大桥路28号
办公电话:0744-8292315
附件1、2016年度15家消费维权先进集体
1、张家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张家界市旅游和外事侨务委员会
3、张家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4、张家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5、张家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6、桑植县消费者委员会
7、慈利县消费者委员会江垭分会
8、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界永定支行
9、张家界互联通电子有限公司
10、湖南张家界天门山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11、张家界韦斯特大酒店有限公司
12、张家界步步高商业连锁有限责任公司
13、黄龙洞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14、张家界佳特商贸有限公司
15、张家界康华实业有限公司
附件2:2016年度10名消费维权先进个人
1、向延伟 市工商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副局长
2、许群林 慈利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鲤鱼桥中心所12315消费维权投诉站站长
3、张 帆 慈利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观音桥中心所12315消费维权投诉站站长
4、秦云钊 永定区消费者委员会秘书长
5、万 新 永定工商分局崇文工商所副所长
6、杨文忠 晶彩武陵湘西博览园董事长
7、董建平 武陵源工商分局12315执法大队队长
8、汪永成 桑植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消保股股长
9、陈安国 张家界步步高商业连锁有限公司消费维权服务站站长
10、向佐华 市质监局稽查支队副支队长
附件三:2016年度十大消费侵权典型案件:
案件一:
案件名称:张家界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案;办案单位:永定工商分局;处理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省消保条例》第六十条之规定;处罚结果: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5万元。
案件二:
案件名称:朱某某销售不合格学生服案;办案单位:永定工商分局;处理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十)项、《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四条之规定;处罚结果:没收违法所得1620元;处罚款1.838万元。
案件三:
案件名称:赵某某销售不合格钢材案;办案单位:桑植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处理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处罚结果:没收违法所得95元;处罚款1万元。
案件四:
案件名称:四川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合格电视机顶盒案;办案单位:桑植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处理依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处罚结果:处罚款2.3万元。
案件五:
案件名称:贵阳某日化厂生产销售明知是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的商品案;办案单位:张家界市工商局 ;处理依据:《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若干规定》第七条、第九条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处罚结果:没收违法所得5335元;处罚款1万元。
案件六:
案件名称:付某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办案单位:慈利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处理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处罚结果: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已依法扣押的铝材1.46吨;处罚款5万元。
案件七:
案件名称:张家界某餐饮文化有限公司对消费者提供虚假服务信息案;办案单位:武陵源工商分局;处理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四条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处罚结果: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款1万元。
案件八:
案件名称:张家界某博物馆有限公司雇佣他人进行欺骗性诱导销售案;处理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十)项、《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四条之规定;处罚结果: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5万元。
案件九:
案件名称:永定区某被服厂使用限用原材料生产生活用絮用纤维制品案;办案单位:张家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处理依据:《絮用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罚结果: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900元;处罚款7200元;
案件十:
案件名称:张家界某食品厂生产销售生产销售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办案单位:张家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处理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处罚结果:没收违法所得71元;处罚款6万元。 (来源:张家界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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