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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15日施行

网商故意拖延或无理由拒绝 最高可罚50万处罚

2017-03-10 07:24:39  来源:张家界新闻网  作者:满益群  阅读: 张家界日报社微信

    张家界新闻网3月10日讯(通讯员 满益群)3月9日,笔者从张家界市消费者协会获悉:备受广大网民关注的《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即将于3月15日正式施行。《办法》细化了七天内退货制度,对“商品完好”、“退货流程”以及“何为七日”都有了详细的规定。

    《办法》明确了四类网络购买商品不适用于7日内无理由退货规定,包括消费者定做的商品;鲜活易腐的商品;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交付的报纸、期刊。此外,还包括3类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可以不适用7日无理由退货规定的商品:一是拆封后易影响人身安全或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拆封后易导致商品品质发生改变的商品;二是一经激活或者试用后价值贬损较大的商品;三是销售时已明示的临近保质期的商品、有瑕疵的商品。同时,《办法》将依规对销售者予以处罚的情形有:未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擅自以商品不适用7日无理由退货为由拒绝退货,或者以消费者已拆封、查验影响商品完好为由拒绝退货的;自收到消费者退货要求之日起超过15日未办理退货手续,或者未向消费者提供真实、准确的退货地址、退货联系人等有效联系信息,致使消费者无法办理退货手续的;在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超过15日未向消费者返还已支付的商品价款的等。特别提醒的是,网络经营者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七日无理由退货的将受到最高50万元的处罚。

    此外,针对何为“七日”也有了明确规定:七日期间自签收的次日开始起算,而选择无理由退货的消费者应当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向网络商品销售者发出退货通知。网络商品销售者应当在签收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向消费者返还已支付的商品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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