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新闻网3月24日讯 (通讯员 李小亮) 近日,笔者从有关部门获悉,为进一步提高工伤保险的保障服务能力,减轻用人单位工伤负担,确保参保职工的合法权益,完善工伤保险制度,推动我市工伤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我市自2017年2月起正式启动补充工伤保险。按照张人社发[2017]11号文件规定,一至八类用人单位按行业基准费率标准的20%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具体标准如下:
(一)一类、二类、三类、四类、五类、六类、七类、八类行业,按参保单位职工缴费基数的0.14%、0.2%、0.28%、0.32%、0.36%、0.44%、0.5%、0.54%缴纳;
(二)建筑行业、水电、交通、煤矿和非煤矿山等企业的补充工伤保险费率按基本工伤保险费的20%缴纳。
补充工伤保险支付项目
依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的应由用人单位支付部分项目:(一)停工留薪期间的护理费;(二)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福利;(三)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笔者提醒,本市行政区域内已在市、区县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请及时至相关经办机构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