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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界市永定区关于群众参与综治提供举报 信息线索奖励办法(试行)

2018-02-24 16:35:14  来源:张家界新闻网  作者:佚名   阅读: 张家界日报社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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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家界市永定区关于群众参与综治提供举报

    信息线索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条  总则

        为深入推进永定区创新社会治理,加强基层建设,切实维护辖区内的社会和谐与安全稳定,充分发动群众主动参与综治工作,提供举报在永定区域内社会治安、矛盾纠纷、公共安全以及其他违法犯罪等方面有价值的信息线索,不断加强“平安永定”创建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信息线索提供、举报类别及内容

        发动和鼓励群众重点提供、举报以下信息线索:

    (一)涉及组织、策划、实施或煽动实施暴力恐怖活动,以及其他与涉爆涉恐活动相关可疑人、事、物、车等方面的信息线索;

    (二)涉及杀人、强奸、抢劫、抢夺等暴力性犯罪,以及涉黑、涉恶、涉毒、经济犯罪等方面的信息线索;

    (三)涉及邪教传播、非法宗教活动等方面的信息线索;

    (四)涉及卖淫嫖娼、吸毒(容留他人吸毒)、聚众赌博以及其他治安、刑事隐患等方面的信息线索;

    (五)涉及酒驾、醉驾、交通事故、交通肇事逃逸等方面的信息线索;

    (六)涉及各类非法聚集上访(集会)、网上串联集体上访,以及重大矛盾纠纷等方面的信息线索;

    (七)涉及其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违法犯罪活动等方面的信息线索。

    第三条  经费保障、信息线索认定等级及奖励标准

    设立永定区综治信息线索专项奖励经费,将奖励金额纳入财政预算,专项经费由区综治办负责管理。

    信息线索被政法各部门、乡镇(街道)、村(社区)采用的,由信息线索受理单位或部门根据信息处置的作用、效果进行等级评定,并视发挥的实际效用,采取大事大奖、中事中奖、小事小奖原则实施,按以下几个层次进行确认。

    (一)对提供线索有助于永定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平息一般性群体性事件、打击邪教组织、维护全面和谐稳定局面的,视情奖励举报人员100—200元;

    (二)举报涉黑、涉恶、涉黄、涉赌、酒驾及其他线索并在办理治安案件中发挥重要作用的,或者平息大规模突发性群体性事件,维护全区和谐稳定局面的,视情奖励举报人员200—500元;

    (三)举报涉黑、涉恶、涉黄、涉赌、“两抢一盗”案件、醉驾、交通肇事逃逸、电信诈骗及其他一般性刑事案件线索并在破案中发挥重要作用,或阻止非法聚集赴省进京上访(组织者、煽动者)的,视情奖励举报人员500—2000元;

    (四)举报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爆炸、放火、投毒、绑架、持枪抢劫、强奸、劫持案件及其他重大刑事案件线索,在破案中发挥重要作用的,视情奖励举报人员20000—50000元;

    (五)举报涉毒信息具体奖励标准原则上参照《湖南省举报毒品违法犯罪行为奖励办法(试行)》执行;

    (六)举报特别重要线索,破获特大刑事案件,维护国家安全稳定的,区综治委视情进行最高奖励。

    第四条  信息线索提供、举报途径

    群众发现或知悉各类信息线索,可通过以下途径提供、举报:

    (一)通过拨打110电话提供线索情报;

    (二)直接向政法各部门、辖区乡镇(街道)、村(社区)提供线索情报;

    (三)通过短信、微信、邮箱等其他有效途径提供线索情报。

        第五条  信息线索的认定审批、奖励发放程序

    所有举报的信息线索, 按照“属地管理、严格审批、一事一奖”的原则,由政法各部门、乡镇(街道)、村(社区)等信息线索受理部门或单位,负责收集、登记,并初步拟定奖励等级和奖励标准;奖励金额在2000元及以下的由乡镇(街道)综治办负责审核,确定奖励等级和奖励标准;奖励金额在2000元以上的由区综治办负责审核,确定奖励等级和奖励标准,报区综治委副主任、区委政法委书记同意。区综治办存档备案。

    信息线索等级认定审批过程中,由信息线索受理部门或单位填写《群众参与综治提供举报信息线索奖金发放登记表》,乡镇(街道)负责审核并报区综治办。奖金发放可采取举报人直接领取、凭有效证件委托他人领取、网络转账、微信支付或按举报人的要求汇款等方式,由区委政法委统一安排发放。(奖金金额在2000元及以下的,由乡镇、街道综治办先行垫付,每月底汇总交区综治办审核,并由区委政法委结清款项,若涉及重要涉密信息的,由乡镇、街道或社区综治工作人员送至举报人家中;奖金金额在2000元以上的,原则上由当事人来区委政法委领取,若涉及重要涉密信息的,由乡镇、街道或社区综治工作人员代领后送至举报人家中)。

    乡镇(街道)综治办、区综治办通过线索举报人提供的联系方式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信息举报人如未接到通知,说明举报线索未被采用,不被奖励。举报人在收到奖励通知之日起30天内,携带个人有效身份证件领取奖金;逾期未领取或未提供相关信息者,视为自动放弃,工作人员填写未领取说明;能够说明理由的,可以适当延长领取时间,原则上不超过30天。对多人举报的同一条线索,原则上只奖励第一举报人;对于补充举报新的有效线索的,视具体情况予以奖励。

    第六条  责任追究

        在信息线索评定实施过程中,有下列情况的,由纪检部门、组织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对举报人或举报情况没有认真核实、评定的;

        (二)伪造举报材料,冒领举报奖励的;

        (三)向被举报人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查处的;

    (四)借举报之名诬告陷害他人,编造、传播虚假信息,谎报等行为的;

    (五)对举报人的信息严格保密。相关单位、政法各部门、乡镇(街道)、村(社区)应保障举报人安全,未经举报人同意,在查证、宣传、奖励等工作中不得披露举报人信息。泄露举报人信息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七条  下列情况不属于奖励范围

    (一)当事人主动举报或犯罪嫌疑人自首、主动归案的;

    (二)负有侦查、诉讼特定义务的人员提供的;

    (三)案件受害人及其近亲属提供和指认的;

    (四)执行自身职务的国家机关公职人员;

    (五)匿名举报,无法核实身份的。

    第八条  本办法由张家界市永定区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其他奖励办法与本奖励办法有冲突或重叠的,以本奖励办法为准,不再重复奖励。

    张家界市永定区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12月27日印发

    举报人信息线索奖励金申报程序:

    举报人举报

    ↓信息线索被采用

    信息线索受理部门或单位

    公安、检察院 、法院、司法、相关单位、乡镇(街道)、村(社区

    ↓初步拟定奖励等级和标准

    乡镇(街道)综治办、区综治办确定奖励等级和奖励标准

    ↙    奖金的审核及发放  ↘

    表格的审批程序由乡镇(街道)负责

     

    2000元及以下:

    乡镇(街道)综治办负责审核,确定奖励等级和奖励标准。

    奖励款项由乡镇(街道)先行垫付,每月底汇总交区综治办审核,由区委政法委结清款项。

    若属涉密信息,由乡镇(街道)综治办或社区综治工作人员送至举报人家中。


    2000元以上:

    区综治办负责审核,确定奖励等级和奖励标准。

    奖励款项原则上由本人来区委政法委领取。

    若属涉密信息,由乡镇(街道)综治办或社区工作人员代领后送至举报人家中。

         

    注:审核过程中各位经办人员一定要注意保护举报人隐私!泄露举报人信息的,有关部门将严格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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