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政府工作报告》关于“一般工商业电价平均降低10%”的目标要求,目前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已出台全部降价政策,电网企业直供电用户以及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等转供的终端用户都能得到实惠。为确保所有一般工商业用户及时、足额享受到国家降价红利,现将有关政策告知如下。
一、湖南省一般工商业降价政策
1. 根据《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湘发改价商〔2018〕298号),自2018年4月1日起,一般工商业目录销售电价每千瓦时降低2.7分;
2. 根据《关于进一步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湘发改价商〔2018〕601号),自2018年5月1日起,一般工商业目录销售电价每千瓦时降低2.3分;
3. 根据《关于进一步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湘发改价商〔2018〕601号),自2018年7月1日起,一般工商业目录销售电价每千瓦时降低0.2分;
4. 根据《关于再次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湘发改价商〔2018〕654号),自2018年9月1日起,一般工商业目录销售电价每千瓦时降低3.4分;
以上合计降低一般工商业目录销售电价每千瓦时8.6分。
二、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加价政策
根据国家已经出台的政策要求,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加价具体要求如下。
1. 规定9月底前,转供电主体要将今年以来的降价政策措施涉及的金额,全部传导到终端转供电用户,不得截留。其中,9月份出台的降价措施,要确保10月底前传导到位。
2. 规定10月底前,转供电主体要严格按照发改价格﹝2018﹞500号、湘发改电﹝2018﹞11号文件规定与终端用户结算电费。转供电单位按目录电价向电网企业缴纳电费,由所有终端用户按各分表电量公平分摊。转供电单位向各终端用户收取的电费总和,不得超过其向电网企业缴纳的电费。鉴于物业共用设施用电(含物业单位自用电)已纳入物业服务成本,转供电单位向终端用户分摊电费时应剔除共用设施电量,不得向终端用户重复收取共用设施电费。
3. 湘发改电﹝2018﹞11号文件规定,转供电单位对终端用户各分表电量抄表时间、电费收缴周期应与总表保持一致。转供电单位应定期向全体终端用户公开向电网缴纳电费凭证的复印件,以及同期向终端用户收费的清单,接受终端用户监督。
以上政策,如有执行不到位,请拨打12358向价格主管部门投诉举报。
国网张家界供电公司
2018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