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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交公司设立 “乘客见义勇为奖”

2018-11-21 15:04:22  来源:张家界新闻网  作者:通讯员 吴亚夫  阅读: 张家界日报社微信

    张家界新闻网10月21日讯(记者易善任 通讯员 吴亚夫)11月21日,记者从市公共交通发展有限公司获悉,为保障公司、乘客、驾驶员人身、财产安全,弘扬社会正气,鼓励和支持见义勇为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了《张家界市公共交通发展有限公司乘客见义勇为奖励办法》(试行),设立“乘客见义勇为奖”,自2018年11月22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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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奖励办法中对乘客在公交车厢内、站场里的这7种情形确认为见义勇为。行为1、乘客化解严重影响公交驾驶员安全行车、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驾乘矛盾,或制止车厢里其他乘客语言上侮辱正在行车的公交驾驶员的;行为2、乘客制止或制服其他乘客殴打、袭击正在行车的公交驾驶员,避免危险驾驶的;行为3、乘客制止或制服其他乘客抢夺正在行驶中的公交车方向盘或抽拔正在行驶中的公交车钥匙,避免危险驾驶的;行为4、乘客制止“三禁品”、危爆、危化物品上公交车或进入公交站场的;行为5、乘客救助行车中突发疾病的驾驶员及时控制公交车辆,避免事故发生的;行为6、车辆突发安全事故后,乘客参与抢险、救灾、救人降低事故损失的;行为7、乘客制止、制服公交车厢或站场里正在发生的其他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涉嫌犯罪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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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乘客的见义勇为情形被公司确认后,将获得“见义勇为奖”。行为1、4,颁发荣誉证书,奖励100元;行为2、3、5,颁发荣誉证书,奖励2000元,并向市有关部门推荐参评市级“见义勇为奖”;行为6、7,颁发荣誉证书,奖励100元至2000元,并视情形决定是否向市有关部门报送推荐参评市级“见义勇为奖”。公司设立年度“乘客见义勇为奖”为3万元,在安全生产管理费中列支,不足部分向社会募集,接受社会募捐。


    张家界市公共交通发展有限公司乘客见义勇为奖励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司乘客、驾驶员人身、财产安全,弘扬社会正气,鼓励和支持见义勇为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公司所属公交车辆乘客见义勇为的奖励,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见义勇为,是指公交乘客在公民法定职责义务之外,为保护公共安全利益或他人人身、财产安全,个人挺身而出,勇于救援,依法制止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或者实施抢险、救灾、救人等合法行为。

    第四条  对见义勇为乘客的奖励,按照公司内部员工授奖流程执行,事迹突出的,公司向市有关单位为其申报市级“见义勇为奖”。

     

    第二章  确  认

     

    第五条  公交车厢里、站场里有下列见义勇为情形的:

    行为1:乘客化解严重影响公交驾驶员安全行车、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驾乘矛盾,或制止车厢里其他乘客语言上侮辱正在行车的公交驾驶员的;

    行为2:乘客制止或制服其他乘客殴打、袭击正在行车的公交驾驶员,避免危险驾驶的;

    行为3:乘客制止或制服其他乘客抢夺正在行驶中的公交车方向盘或抽拔正在行驶中的公交车钥匙,避免危险驾驶的;

    行为4:乘客制止“三禁品”、危爆、危化物品上公交车或进入公交站场的;

    行为5:乘客救助行车中突发疾病的驾驶员及时控制公交车辆,避免事故发生的;

    行为6:车辆突发安全事故后,乘客参与抢险、救灾、救人降低事故损失的;

    行为7:乘客制止、制服公交车厢或站场里正在发生的其他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涉嫌犯罪行为的。

    第六条  见义勇为受益人(主要指公交驾驶员或站场管理人员)应当及时、主动举荐见义勇为行为,作为主要见证人提供调查奖励线索。

    第七条  公司安全管理部负责组织对见义勇为行为申报,由公司进行确认。

    第八条  对已确认的见义勇为事迹,由公司办公室向新闻媒体推介报道。

     

    第三章  奖  励

     

    第九条  奖励见义勇为标准如下:

    (一)确认本办法行为1、行为4规定情形的,颁发荣誉证书,奖励100元;

    (二)确认本办法行为2、行为3、行为5规定情形的,颁发荣誉证书,奖励2000元,并向市有关部门推荐参评市级“见义勇为奖”;

    (三)确认本办法行为6、行为7规定情形的,颁发荣誉证书,奖励100元至2000元,并视情形决定是否向市有关部门报送推荐参评市级“见义勇为奖”。

    第十条  奖励见义勇为人员应当注重时效性,并公开进行,但被奖励人员要求保密或上级部门认为应当保密的除外。

    第十一条  公司设立年度“乘客见义勇为奖”3万元,在安全生产管理费中列支,不足部分向社会募集,接受社会募捐。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涉及见义勇为个人的权益保护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张家界市公共交通发展有限公司,自2018年11月22日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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