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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界又一“造谣者”被拘留!提醒:不造谣、不传谣

2020-01-27 13:09:41  来源:永定公安  作者:  阅读: 张家界日报社微信

    1月25日,一条“张家界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指挥部令第1号”在张家界微信群、朋友圈广泛传播。

    永定公安分局高度重视,迅速介入调查,向相关部门核实该信息系谣言。  1月26日17时许,永定公安将嫌疑人郝某宏(男,38岁,慈利县人)抓获。经核查:2020年1月25日11时许,郝某宏在自己的一微信群里发现一条标题为“慈利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指挥部令第1号”的信息后,将其修改为“张家界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  炎防控指挥部令第1号”,并在其另一微信群里发布,后被不明真相群众多次转发。  

       目前,郝某宏已被依法行政拘留7日。  

             
       
     

    今天

     张家界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第1号    

    已正式公布

    广大网民应从政府官方

    或疾控、医疗机构、权威新闻媒体了解疫情信息

    不要听信谣言

    更不要传播谣言!

    法律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3、两高《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款: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警方提醒

           当前,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形势严峻,广大群众要加强自身防护,无特殊情况不串门、不聚会、不聚餐,积极配合政府部门开展疫情防控工作,共同战胜疫情。

        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请切勿传播此类谣言。  公安机关将坚决打击编造传播涉疫情谣言违法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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