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22〕12号)文件精神,《张家界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细则》(下称《细则》)将于2022年12月1日实施。《细则》建立了门诊共济保障机制,调整了个人账户划拨方式和使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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