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新闻网1月9日讯(通讯员 王俊杰)笔者从市人社局获悉,我市2012年7月至2013年6月期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全日制劳动者最低工资标准950元/月;非全日制劳动者最低工资标准9.5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包括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各种社会保险费。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必须从2012年7月1日起按新标准补发给劳动者,如果用人单位没有按此标准执行补发,劳动者可拨打12333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举报。
据了解,2012年12月21日,我省确定了2012年 7月1日到2013年6月30日的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劳动者的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160元/月、1050元/月、950元/月和870元/月四个档次;适用于非全日制劳动者的每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1.5元/小时、10元/小时、9.5元/小时和9元/小时四个档次,各市州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情况选择档次。其中最高档由每月1020元提高到1160元,提高140元。我市执行第三档次即每月950元,比2011年每月提高了11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