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新闻网6月20日讯 (通讯员 彭 涛)近日,经永定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李某被永定区法院以贪污罪重审后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经永定区法院重审查明,现年50岁的李某系某校基建办工人、工程师。2002年下半年,被告人李某在该校基建处从事基建报建和基建档案管理工作。2006年12月19日,被告人李某到该校将该校水电班覃某施工的学生生活区电网改造工程结算款29万余元报了账,其中金额为19万余元的三张材料发票报账时未向学校提交。2007年1月17日,李某用这三张材料发票再次报销该工程的材料款19万余元,冲抵了其在学校的往来账。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重复报账的手段,侵吞公款19万余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