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新闻网1月20日讯 (通讯员 黄才书) 近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从2015年1月1日起,对我市2015年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劳动者)调整为1250元/月、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劳动者)调整为11.9元/小时,比2014年执行的最低工资标准分别提高105元/月、1元/小时,增幅均为9.17%。
据悉,这次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是2009年因金融危机暂缓调整后的第五次调整,我市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由2009年的610元提高到今年的1250元,实现了6年翻一番。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我市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将随之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