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新闻网4月11日讯 (通讯员 黄岳云 柴澧峰) 因撒一时之气,逞一刻之强,最终是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4月8日,被告人朱某犯故意伤害罪,被慈利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据悉,被告人朱某与受害人卢某系同村同组的邻居,受害人卢某开一家小百货店,被告人朱某经常到卢某的商店赊购货物,称事后有钱时再一并偿还。2014年9月27日被告人朱某到卢某商店偿还欠账时,仅因欠款数目相差一元,双方而发生争吵,被告人朱某一怒之下从家里拿来柴刀和斧头,将被害人卢某头部砍伤,经鉴定,受害人卢某为重伤二级。
慈利县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故意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并承担全部民事赔偿责任。依法判决朱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赔偿附带民事原告人卢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4139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