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新闻网6月12日讯 (记者 唐生英 实习生 唐数芳) 近日,记者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了解到,为进一步强化住房公积金住房保障功能,改善中低收入职工住房条件,支持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发展,今年以来,我市已陆续出台了一系列住房公积金新政策,在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等方面都有了新规定。
新政策一: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可贷45万元
按照现行贷款政策,我市在职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的,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住房时即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购买首套住房的,从今年5月1日起,最高贷款额度由2014年的40万元提高到45万元。
另外,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相关规定,从 2014年11月22日起,住房公积金贷款年利率5年(含)以下的由原4.00%下调为3.75%,5年以上的由原4.50%下调为4.25%。
新政策二: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降至20%
为支持首套房等刚需住房需求,从5月1日开始,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购买首套商住房(含经济适用房、单位集资住房)的,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从原来的30%降低至20%。调整后,首付比例降低,也就是购房门槛更低了。
同时,我市还将严格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执行差别化贷款政策:对于第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则由50%降为30%,第三次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暂停。
新政策三:公积金贷款次数有了认定标准
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次数认定以2009年12月31日为时间节点,在2009年12月31日以前已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计算住房公积金贷款次数;截至2009年12月31日,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计算贷款一次。
当然,一般情形下,住房公积金贷款次数的认定,是以家庭为单位,以住房公积金综合交易系统登记记载的信息为准。
新政策四:贷款认定年限由2年放宽至5年
自5月1日起,职工购建房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认定时限由2年放宽至5年,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干部职工,可凭5年内的购、建房相关手续,申请公积金贷款。
此外,子女为父母在农村建房的以及父母、子女互相在城镇购房的,均可凭相关手续,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实现住房公积金缴存异地互认和转移接续,省内其它市州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干部职工,在我市购房,也可在我市办理按揭贷款。
新政策五:租房也可支取公积金
凡在我市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以上的职工,本人及配偶在我市无房且租赁住房的,自今年起,每年凭当地房产部门出具的无房证明(注:因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无房证明,房地产管理部门不收取费用)以及房屋租赁合同和租金缴纳证明即可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用于补贴上年房租费。
在公积金提取方面,记者还了解到,自去年开始,我市已简化了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手续,偿还公积金贷款满一年的,可凭个人身份证打印出个人还款明细,即可办理公积金提取手续,3个工作日可到账。这一举措,既方便了市民,提高了个贷使用率,减少了资金沉淀,最重要的是减轻了缴存职工的还贷压力和生活负担,提高了中低收入群体的生活水平。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任罗名军介绍,近年来,一系列住房公积金利好政策的相继出台,旨在进一步降低公积金贷款门槛,扩大贷款范围,简化程序手续,对缴存职工贷款购房有着重大利好。2015年,全市住房公积金在落实好各项公积金新政策的同时,将切实抓好公积金管理服务工作,并开通“12329”服务热线,为市民提供更便捷的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