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用航空局公安局
关于维护民用航空秩序保障航空运输安全的通告
为维护民用航空运输秩序,保护旅客生命财产和航空器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的有关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旅客、货物托运人和收货人以及其他进入机场的人员,应当遵守民用航空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机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堵塞、强占、冲击值机柜台、安检通道及登机口(通道);
(二)违反规定进入机坪,跑道和滑行道;
(三)强行登(占)、拦截航空器;
(四)攀(钻)越、损毁机场防护围界及其他安全防护设施。
三、航空器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冲闯航空器驾驶舱;
(二)对机组人员实施人身攻击或威胁实施此类攻击;
(三)盗窃、故意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救生物品等航空设施设备或强行打开应急舱门;
(四)妨碍机组人员履行职责;
(五)在使用中的航空器内使用可能影响导航系统正常功能的电子设备;
(六)抢占座位、行李舱(架);
(七)吸烟〔含电子香烟)、使用火种。
四、禁止下列扰乱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运营秩序的行为:
(一)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或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购票、登机;
(二)使用伪造、变造的身份证明文件或冒用他人身份证明文件购票、登机;
(三)利用客票交运或者捎带非旅客本人的行李物品。
五、乘坐民用航空器,禁止随身携带或者交运下列物品:
(一)枪支、弹药、军械、警械;
(二)弩、匕首等国家管制器具;
(三)易燃、易爆、有毒、腐蚀性、放射性等危险物质;
(四)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禁止随身携带或者交运的物品。
六、托运货物、邮件和行李时,禁止下列行为:
(一)匿报、谎报货物品名、性质;
(二)谎报货物、行李重量;
(三)在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物品,或者在危险物品中夹带禁止配装的物品。
七、禁止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严重扰乱民航正常运输秩序的行为。
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公安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给予警告、罚款、拘留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给单位或者个人造成财产损夫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特此通告。
中国民用航空局公安局
2015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