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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核心景区禁建宾馆

2011-12-27 15:32:05  来源:昆明日报   作者:  阅读: 张家界日报社微信

     “禁止在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招待所、疗养院、培训中心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构筑物;已经建设的,应当按照风景名胜区规划,限期迁出”,这是将于2012年1月1日起实施的《云南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条例》同时还规定,违者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改正,恢复原状,并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风景名胜既是珍贵的稀缺资源,也是不可再生资源,我省得天独厚的风景名胜区资源,对全省经济绿色发展、民族文化建设和对外开放具有重要意义。26日下午,省人大常委会就《云南省风景名胜区条例》实施召开新闻发布会,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程映萱要求,各级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风景名胜管理机构要加强对风景名胜区的管理,保证风景名胜区建设依照风景名胜区规划实施;严禁任何人包括各级领导、各个部门乱批乱建;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景区无照经营,乱设摊点。 

      据省住建厅介绍,目前全省有12个国家级风景名胜区,54个省级风景名胜区,总面积约2.82万平方公里,占全省国土面积的7.15%。风景名胜区中的精品已申报列入世界遗产。截至目前,全省有世界遗产3个,分别是丽江古城、三江并流和中国南方喀斯特地貌——石林;云南省已成为继北京、四川之后,拥有3个世界遗产的省份。此外我省还有世界遗产预备名录3个,分别是红河哈尼梯田、澄江动物化石保护地、大理苍山与南诏历史文化遗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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