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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法》10月1日起施行 将促旅游业转型

2013-05-20 23:04:40  来源: 国际在线  作者:佚名   阅读: 张家界日报社微信

    酝酿30多年,历经三次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日前正式表决通过,将于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旅游法》起草组副组长尹中卿表示,《旅游法》的出台将有利于转变旅游发展方式、调整旅游产业和产品结构,促进我国旅游业良性快速发展。

    尹中卿表示,长期以来,党和国家一直重视旅游业发展。随着我国经济持续较快增长、居民收入和生活水平逐步提高,旅游业已经进入新一轮快速发展时期。《旅游法》颁布实施,对于促进我国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和人的全面发展,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具体说来,一是有利于转变旅游发展方式、调整旅游产业和产品结构;二是有利于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合法权益;三是有利于协调行业管理关系、促进旅游业及相关行业发展;四是有利于把旅游业培育成为国民经济的战略性支柱产业和人民群众更加满意的现代服务业,使我国从旅游大国发展成为旅游强国。

     对中国旅游产业的发展来说,此次《旅游法》出台有效解决了以往旅游协调“小马拉大车”的问题。主要体现在《旅游法》总则第7条,明确规定“国务院建立健全旅游综合协调机制,对旅游业发展进行综合协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工作的组织和领导,明确相关部门或者机构,对本行政区内的旅游业发展和管理进行统筹协调”。根据这两款规定,中央机关、国务院序列层面,要成立旅游综合协调机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则需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相关的部门和机构。“这是适应现实,征求方方面面的意见,包括征求中央编办意见,作出的规定,解决了旅游协调管理层级较低的局面”,尹中卿表示。

    值得关注的是,此次《旅游法》还针对旅游市场监管多头执法、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遇到问题投诉无门等问题在第七章专门作出规定。最主要的是明确了旅游主管部门、相关部门的责任。比如,饭店归商务部管,交通是归交通运输部管。第84条明确则规定了旅游主管运输部门的权力,同时对相应的主管部门以及职能部门明确了其权限,体现了权责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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