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次会议于2013年4月25日通过。《旅游法》分总则、旅游者、旅游规划和促进、旅游经营、旅游服务合同、旅游安全、旅游监督管理、旅游纠纷处理、法律责任、附则10章112条,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这也为旅游管理部分的监管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
法律界专家认为,根据《旅游法》,旅游监管部门可对下列领域进行监管:经营旅行社业务是否获得许可;旅行社经营特定业务是否获得许可;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的缴纳与使用;旅行社许可资质是否专用;旅行社发布信息是否真实;旅行社订购产品或服务是否合格;旅行社是否投保责任险;旅行社是否通过购物等获取不正当利益;旅行社是否擅自改变行程、拒绝履行合同;旅行社是否安排参观违法项目的;导游、领队执业是否获得许可;导游、领队执业是否符合规范;旅行社是否给予或收受贿赂;景区开放是否符合条件;民俗、乡村旅游是否符合规范;高风险旅游项目是否获得许可;旅游服务是否达到国家或行业质量标准;旅游经营者安全管理是否符合规范;旅游安全事故是否及时报告;旅游行业组织自律管理是否合法;是否存在行业垄断和地区垄断;地方政府是否编制旅游发展规划及重点旅游资源开发利用专项规划;自然、文物等人文资源是否开展旅游利用;旅游发展规划执行情况评估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