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政务频道 > 政务信息

最高法扎紧“缓刑适用”口袋 14种情形不得缓刑

2012-02-07 14:58:49  来源:新京报  作者:宋识径  阅读: 张家界日报社微信

    最高法扎紧“缓刑适用”的口袋

      生产事故案件中缓刑适用率高,最高法出台《意见》弥补刑法疏漏,14种情形不得缓刑,严惩官员渎职

      1月10日,最高法出台一份意见,要求在危害生产安全的刑事案件审判中,严格控制缓刑、减刑和假释。

      去年全国各类事故34万余起,死亡7.5万余人,安全生产形势严峻。由于刑法在涉及“重大责任事故罪”量刑中存有漏洞,未规定“什么是情节特别恶劣”,加上责任人常积极赔钱了事,所以审判中往往出现轻判,生产责任事故接连发生。

      此次最高法出台意见,强化事故责任的区分,提高缓刑适用的门槛,并强调要严惩事故背后的官员渎职,以遏制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频繁发生。

      ===================================================

      1月17日,王荣利从北京赶回西安,这名研究中国企业家犯罪问题的律师,刚在京参加了一个相关主题的新闻发布会。他感觉到,国内的安全生产形势很严峻。

      此前,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简称国家安监总局)公布的一组数据,让他忧心。

      2011年,全国发生各类事故34万余起,死亡7.5万余人。

      让他更担忧的是,国家安监总局的数据显示,2011年全国生产事故案件中,追究处理4799人,其中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只有808人,其他责任人仅被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生产安全刑事案件中,存在量刑过轻。”王荣利说,许多企业主获得缓刑后,依然可以从事生产经营。

      1月10日,最高法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审判工作的意见》(简称《意见》),要求严格控制缓刑、减刑和假释,避免负面影响。

      《意见》指出,目前,忽视生产安全的现象仍然非常突出,相关案件处理不好,影响社会稳定。

      缓刑滥觞之源

      刑法在“重大责任事故罪”中未界定什么是“情节特别恶劣”,致使审判出现刑不当罪

      北京大学刑法学教授刘守芬,专题研究过“重大责任事故”案件。她发现,刑法在这方面的设置,存在明显不合理之处,致使一些判决量刑过轻,刑不当罪。

      在她研究的63个重大责任事故案例中,“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占58.9%,其中,有超过1/4的重大责任事故犯罪人被适用缓刑。

      2006年,北京一工地的项目经理赵某,为赶工期,在明知工地上方有高压线通过、施工存在安全隐患的情况下,仍安排工人施工,致使一工人被电击死亡。

      法院在判决书中称,被告人赵某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依法应予惩处。但鉴于被告人赵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一并考虑到被告人已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

      2008年底,长沙一施工电梯坠落,导致18人死亡、1人重伤。7人被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但有5人因为“具有自首情节或者认罪态度较好”被宣告缓刑。

      刘守芬研究发现,缓刑适用率高,和刑法设置不合理有关。

      刑法为1997年颁布,其中涉及生产安全的,主要是“重大责任事故罪”。

      该罪有两个量刑幅度,一条是,“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另一条是,“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而对于什么案件属于“情节特别恶劣”,什么案件又属于“重大伤亡事故”,刑法未作规定,留给法官自由裁量。

      而“重大伤亡事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又正好是符合缓刑适用的先决条件。

      所以,法官裁量缓刑适用的空间很大。

    返回栏目[责任编辑:张家界新闻网]

 1/4    1 2 3 4 下一页 尾页
举报此信息
进入张家界新闻网微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