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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扎紧“缓刑适用”口袋 14种情形不得缓刑

2012-02-07 14:58:49  来源:新京报  作者:宋识径  阅读: 张家界日报社微信

    14种情形不得缓刑

      最高法提高缓刑门槛,清晰界定如何区分事故中主、次要责任,并发布典型审判案例

      此次最高法《关于进一步加强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审判工作的意见》的总体精神是,严格依法,从严惩处。

      《意见》首先从区分责任入手。

      在以前,刑法并未界定安全事故中的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

      此次《意见》则规定,一般情况下,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对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起决定性、关键性作用的,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意见》除了界定了“什么是重大伤亡”、“什么是情节特别恶劣”之外,还提升了缓刑适用的门槛。

      《意见》规定7种情形不得适用缓刑,其中包括,“非法、违法生产的”、“无基本劳动安全设施的”、“伪造、隐藏影响事故调查证据的”等情形。

      这7种情形,在以前都有可能获得缓刑。

      《意见》还规定了7种情形必须重罚,其中包括,“国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投资入股生产经营企业,构成危害生产安全犯罪的”、“贪污贿赂行为与事故发生存在关联性的”等。

      最高法在发布《意见》的同时,还发布三个危害生产安全犯罪的典型案例,涉及情节认定、数罪并罚、责任划分以及缓刑适用。

      其中一个案例发生在江苏。

      2010年,南京城市快速内环工程“11·26”事故,造成7人死亡、3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达700万元。

      调查认定,这是一起施工单位违反施工顺序、施工组织混乱,监理单位未认真履职,监督部门监管不到位,设计单位交底不细造成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梁宗刚、邵迎分别为项目经理、工程师,被认定为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杨军为监理工程师,被认定为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梁宗刚、邵迎均被判刑三年,杨军则被判刑三年,缓刑四年。

      法官马贤兴看了案例后说,梁宗刚等人均被判三年有期徒刑,且他们有积极施救、赔偿悔罪等情节,按以往判罚,3人有可能均会被判缓刑。而此次判罚对前两名认定为主要责任,所以未判缓刑,后一名被认定次要责任,予以了缓刑。

      “这体现了刑罚对过失犯罪的宽严相济。”马贤兴说。

      严惩渎职官员

      重大生产事故背后多有官员渎职,以往常被轻罚,此次最高法《意见》要求严惩渎职

      最高法的《意见》还提到,在安全生产事故中,要严惩职务犯罪。

      与此同时,最高检也下发了一份相关“意见”,要求“依法介入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调查,严肃查处事故背后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犯罪案件。”

      何家弘曾任最高人民检察院渎职侵权检察厅副厅长。

      他告诉记者,在矿难、垮塌、撞车等安全事故的背后,往往都存在着渎职等职务犯罪。目前国家对渎职犯罪的惩罚不力,很重要的一个表现就是判缓刑的太多。

      据报道,2005年至2009年6月,被判决有罪的17671名渎职侵权被告人中,宣告免予刑事处罚的9707人,宣告缓刑的5390人,合计占到85.4%。

      云南省的一项调查发现,官员渎职案件缓刑占适用总人数九成之多。

      有评论说,谁表演得好,谁的眼泪流得多,谁的悔过书写得长,或者说谁更虚伪,可能就更容易获得缓刑。

      徐玉发律师长期关注官员职务犯罪缓刑率过高问题。

      他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对于那些没有视政治生命为最高价值的官员来说,缓刑的影响不大。“大不了换个地方,还可以利用优势做生意,做老总”。

      何家弘认为,本来能够查清的渎职犯罪并起诉到法院的就不多,结果大多数还判了缓刑,刑罚的威慑力被大打折扣。

      何家弘说:渎职犯罪的危害是非常严重的,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比贪污、受贿等职务犯罪的后果更为严重。

      “限制缓刑的适用,很有必要。”何家弘说。

      最高法此次出台的《意见》中,规定7种情形必须重罚,有4条是针对国家工作人员,其中一条规定,“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要重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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