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发现《意见》禁用缓刑时使用“原则上”这个模糊性词语,担心给地方留下规避空间
何家弘在肯定《意见》出台“很有必要”的同时,对《意见》对地方法院的执行力心存疑问。他认为,渎职犯罪查处不力的主要原因在于,一些领导对渎职犯罪的危害性认识不足,有人保护,有人说情。“当地政府的领导不支持,严惩渎职犯罪就很难实现”。
何家弘还注意到《意见》中有一些模糊性的表述。
《意见》在规定14种情形不适用缓刑时的表述是,“具有下列情节的被告人,原则上不适用缓刑”。
何家弘说,这“原则上”难免给地方司法机关留下规避空间。一些地方可能在权势影响下强调自己案件的特殊性,不属于“原则上”的范畴。
何家弘认为,最高法还应加强“案例指导制度”的功能,运用具体判例来明确规则,尽量压缩地方法院在执行《意见》时的自由裁量空间。
最高法在去年发过第一批指导性案例,此类案例对地方法院的指导性很强。
而此次随同《意见》发布的3个案例,并未被列入指导性案例。
最高法介绍称,发布这3个案例,是为充分发挥重大、典型案件的教育警示作用。
王荣利对此项《意见》的出台,抱着审慎乐观的态度。
他说,这个意见可以有效遏制对有关人员犯罪量刑过轻的倾向,有利于进一步促进企业负责人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但这只是司法部门的一种意愿,”王荣利说,要真正减少安全生产事故,是一个系统工程,不是司法部门一家就可以做到的。
《意见》中有一些模糊性的表述,在规定14种情形不适用缓刑时的表述是,“具有下列情节的被告人,原则上不适用缓刑”。这里的“原则上”难免会给地方司法机关留下规避空间。一些地方可能在权势影响下强调自己案件的特殊性,不属于“原则上”的范畴。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何家弘
14种情形不适用缓刑
最高法出台《意见》,具有以下情形的,从重处罚:
1.国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投资入股生产经营企业,构成危害生产安全犯罪的
2.贪污贿赂行为与事故发生存在关联性的
3.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与事故存在直接因果关系的
4.以行贿方式逃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或者非法、违法生产、作业的
5.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尚未构成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的
6.事故发生后,采取转移、藏匿、毁灭遇难人员尸体,或毁灭、伪造、隐藏影响事故调查的证据,或转移财产,逃避责任的
7.曾因安全生产设施或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被监督管理部门处罚或责令改正,一年内再次违规生产致使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意见》规定,具有以下情形的,属“情节特别恶劣”:
1.非法、违法生产的
2.无基本劳动安全设施或未向生产、作业人员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生产、作业人员劳动安全无保障的
3.曾因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被监督管理部门处罚或责令改正,一年内再次违规生产致使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4.关闭、故意破坏必要安全警示设备的
5.已发现事故隐患,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发生重大事故
6.事故后不积极抢救人员,或毁灭、伪造、隐藏影响事故调查证据,或转移财产逃避责任的
7.其他特别恶劣的情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