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失犯罪常被轻判”
法官马贤兴认为生产事故中责任人愿意赔钱了事,但轻判等于纵容,无法杜绝事故发生
马贤兴是湖南宁乡县法院院长,2010年度湖南省最具影响力法治人物。2009年,他作为审判长审理了一起重大责任事故案。他曾对此做过一些思考。
马贤兴发现,由于刑法在这方面设置得不清晰,量刑轻重很大程度会依靠法官对此类案件的认识。
马贤兴所处理的案件很简单:被告人刘某聘用两名无证起重机司机,在操作中将一人砸死,被害人损失由施工方赔偿到位。公诉人、被告人、辩护人、法官对判“重大责任事故罪”没有争议。
在量刑上,马贤兴专门设置了量刑辩论环节,并在中国法院网等网站上直播。
公诉人认为:鉴于被告人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民事部分已履行赔偿协议,建议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对被告人刘某处以一年以内的有期徒刑。
刘某及其辩护人认为,自己的行为虽触犯了刑法,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但其属于过失犯罪,社会危害性小,具有自首情节,其犯罪情节较轻,悔罪真诚,且系初犯、偶犯,请求适用缓刑。
“让被告人再多赔些钱给被害人家属,取得被害方谅解,然后对被告人宣告缓刑,或许是本案当事人都可以接受的一个结果。”马贤兴说。
但是马贤兴没有这样判。
他认为,一旦适用缓刑,聘用没有资质的人员操作大型设备的人会继续,因为“就算出了事情,赔钱就可以了”。这类的事故不会杜绝,而会继续。
最终,刘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在宣判前,马贤兴特意对刘某说了一句话:“生命大于天,责任重于山,这就是我认为对这类案件不宜适用缓刑的根本道理所在。”
马贤兴也知道,此类案件的确也存在轻判的现象。他说,“因为法官会认为,责任事故犯罪,不是故意犯罪,属过失犯罪,人身危害相对较小。”
王荣利认为,量刑过轻无疑是纵容犯罪,只会使得安全事故频发。
2003年,北京一被告人王某因违章组织施工,致使施工的广告牌倒塌砸死两人,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一年后,王某又在无经营执照、无施工资质、无施工方案、无安全规章制度的情况下,承揽工程,雇用无资质农民施工,致一人跌落死亡。他缓刑考验期未满,再次因重大责任事故坐上被告人席。
这一次,法院撤销缓刑,并对前罪和后罪实行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从重从严,渐成趋势
为遏制矿难频发,2007年最高法对矿山生产收紧缓刑适用,2012年推行至各生产领域
安生生产事故常现于矿山开采,2005年至2006年,矿难事故频发。
2006年,为遏制频发的矿难事故,在国家安监总局的建议下,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刑法。
刑法修正案中,将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的刑罚幅度从“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提高到“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还增设了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
但对于什么是“重大伤亡事故”和什么是“情节特别恶劣”,刑法修正案未作明晰。
在2007年,最高法和最高检作出一项司法解释,界定了上述两者的概念。
《关于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情形”为“重大伤亡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
解释中还规定,“造成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伤十人以上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的;其他特别恶劣的情节”为“情节特别恶劣”。
但这一界定仅限于矿山事故案件处理。其他领域的生产安全责任,仍未得到明确。
直到2012年1月,情况彻底改变。
最高法出台相关《意见》,将矿山事故案件中的责任界定,推广到生产中的各个领域。
最高法这样解释出台该《意见》的背景,个别地方和行业重特大责任事故上升;一些重特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举国关注,相关案件处理不好,不利于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防范,损害党和国家形象,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返回栏目[责任编辑:张家界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