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首次将旅游文明行为纳入规范管理
《张家界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3月1日起正式实施
3月1日起,《张家界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该《条例》已于2019年11月28日经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
《条例》是我市第一部综合性文明行为的地方性法规,共五十一条。主要针对4个方面问题开展立法,即公民文明行为规范、旅游文明行为规范、促进与保障、法律责任等,其中公民文明行为规范中规范了基本文明行为,明确了倡导和鼓励的文明行为,以及重点整治的不文明行为。
值得注意的是,我市在全国首次从文明行为促进的角度分别对旅游景区、旅游酒店(民宿)、旅游购物场所、旅行社、旅游从业人员以及旅游者等应当自觉遵守的文明规范予以明确。这一内容的设立将对推进张家界国内外知名旅游胜地建设提供强有力的精神动力、法律保障和智力支持,并对全国的旅游文明促进产生非常积极的影响。
《条例》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细化了相关规定,就市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增设了3项行政处罚,没有增设行政许可、行政强制。
《条例》的筹备工作于2018年10月份启动。2019年4月,市文明办组织专题问卷大调查,5月10日形成草案,6月21日司法听证,6月25日市人民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并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随后,市人大常委会对条例草案分别进行了两次审议,并根据审议意见进行了实地调研,反复征求市、区县、乡镇(街道)、村居多个层次意见,召开各种形式座谈会20余次,并前往青岛市、威海市进行立法考察学习。10月23日,市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第三次审议并全票表决通过,提交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核批准。
该《条例》坚持以问题为导向,充分体现了“不抵触、有特色、可操作”的地方立法原则,在学习借鉴外省市先进经验的基础上,紧密结合我市的工作实际,针对我市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的主要问题进行了相应的制度设计。管理体制问题。明确了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作为指导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议事机构的法律地位及工作职责,同时明确了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开展工作的方式和有关部门、单位的文明行为促进职责,并使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管理内容、标准和要求从一般号召和倡导转变为全社会普遍遵循的准则;规范管理问题。本《条例》对上位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关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原则性规定具体化,对公共秩序、公共环境、公共交通、小区、生态、家庭、就医、上网等行为存在的文明问题进行规范;法律责任问题。本《条例》对上位法规定之外我市常见的不利于文明行为促进的情形作出处罚规定,增强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如随意焚烧冥纸等祭祀物品、饲养宠物不遵守相关规定、开展娱乐活动影响他人等方面。
《条例》出台,将进一步深化我市文明城市创建成果,持续提升我市市民文明素质和城市文明程度,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落细、落小、落实,同时也将进一步推动我市文明创建由城的文明向人的文明聚焦转变,提升文明创建的层次和水平,推动我市城市国际化建设。
图:鄢渊 钟青浓
掌上张家界编辑部出品